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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岛银座和谐广场厕所摔伤 顾客获赔8万余元

杨先生是青岛市一医院退休返聘的主治医师,在青岛银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谐广场的厕所不慎摔倒,致十级伤残。杨先生质疑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李沧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岛银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谐广场分公司赔偿杨先生各项损失82477.62元。

2018年3月11日下午,杨先生在青岛银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谐广场购物、就餐。当晚,杨先生到四楼卫生间方便时,摔倒在地受伤。后由120救护车送到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就诊。经检查,杨先生距骨骨折,左膝交叉韧带损伤,左股骨骨挫伤,左胫骨骨挫伤,左距骨骨挫伤,左跟骨骨挫伤,左踝多发韧带损伤,膝关节扭伤等。

杨先生认为,由于厕所地面湿滑且没有任何警示标志,致使其滑倒跌伤并入院治疗。和谐广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滑倒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杨先生到法院起诉。

杨先生入院治疗的时间长达111天。据了解,杨先生是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退休主治医师,后被该院返聘并签订协议书,本次事件发生在其返聘协议履行期间。2019年6月17日,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接受法院委托出具鉴定意见:杨先生左踝外伤后功能障碍目前致残程度为十级;左膝外伤后功能障碍目前致残程度为十级。

被告辩称,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在公共场所内包括原告摔倒的卫生间内均贴有“小心地滑”“小心台阶”等警示标志,并有语音提示,请顾客当心脚下,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管理义务。事发后,被告为原告垫付一定费用。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对原告伤情的发生有无过错及比例。被告提交事发卫生间照片和监控录像,但这些证据均不是事发当日拍摄,无法证明事发时卫生间的实际状况,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事发时语音播放设备的运转及播放内容。即使被告尽到警示义务,也不能免除其对公共区域安全性的保障义务。卫生间出入人数多,用水频繁,地面、水台极易留存水渍,存在安全隐患。被告对原告系在被告处卫生间滑倒没有异议,被告未能举证证实原告系自伤,故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原告在使用卫生间时亦对自身安全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综合以上情况,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以原告承担40%的民事责任,被告承担60%的民事责任为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李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2477.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发表于 2020-1-8 12:4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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