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注册 登录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青岛新规: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个人首次被查罚20元

记者1月2日从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获悉,日前《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施行,值得关注的是,在该《裁量基准》中,对我市即将于1月6日实施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有了更加详细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bd80d06d-a4aa-409b-8104-96b9c9ae50f8.jpg


《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轻微:首次查处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一般:第二次查处的,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较重:第三次查处的,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罚款;严重:第四次查处的,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百二十元罚款。”


针对特别严重的行为,即第五次查处,对单位处四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罚款;查处六次及以上的,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裁量基准》还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其他种类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按照上述裁量基准提高一个阶次处罚。


对不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或分类收集点的行为,《裁量基准》同样规定了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其中“收集容器、设施或分类收集点种类齐全,但数量缺失不足五个的,或垃圾投放指引牌缺少不足五个的,或者分类投放设施的标识和指引牌不规范、不标准的”行为属于轻微等级,处五千元罚款;“缺失四类收集容器的”行为属于特别严重的行为,处五万元罚款。


《裁量基准》同样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中对不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生活垃圾的,将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款;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场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要求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发表于 2020-1-3 09:2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回复 | 使用道具 举报

该帖共收到 0 条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美图秀

    • “金豆”助农增收!胶州迎来马铃薯丰收季
    • 受强降雨天气影响 青岛世博园景区童梦园、
    • 未来三年 青岛力争新引进青年人才45万人以
    • 142套房源!青岛发布最新配租公告
    • 出行注意!因施工,青岛地铁8号线这一出入

帖子地图|手机版|违法举报|法律顾问:山东文康(上合示范区)律师事务所 张宪立律师|小扑网 ( 鲁ICP备19052805号-2  

GMT+8, 2024-7-3 00:19 , Processed in 0.130138 second(s), 3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18-2020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