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发布《青岛市依法保护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有关人员的暂行办法》。《办法》重在进一步保护好举保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推动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青岛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了该《暂行办法》,对举报人保护范围、保护评估程序、保护启动程序、保护措施等相关内容加以明确,进一步夯实了规范开展线索举报人保护工作的基础。
拓宽保护范围。为进一步调动和激发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的积极性主动性,打消群众“不敢举报”的顾虑,让人民群众在专项斗争中明法理、受教育、增信心,我市《暂行办法》在上级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将“举报人的未婚夫(妻)、共同居住人等其他与举报人有特别密切关系人员”纳入保护范围。对这些与举报人有特别密切关系的人员,其人身安全等面临危险,确有保护必要的,参照相关规定予以保护,从而进一步拓宽保护人群范围。
细化相关规定。《暂行办法》细化4项保护举报人的具体措施,其中包括不公开个人信息、严禁特定人员接触、进行专门性保护等。将“暴力、威胁,栽赃陷害,侮辱、诽谤”等7种行为界定为“属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情形。对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明确对“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人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而未采取导致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等3种不履职、乱作为的情形,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保护对象的人身和住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被保护人面临重大人身安全等危险的,经被保护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在被保护人的人身或者住所安装定位、报警、视频监控等装置。必要时,可以指派专门人员对被保护人的。住所进行巡逻、守护,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贴身保护,防止侵害发生。
明确协同机制。线索举报人保护工作遵循依法、适当、及时、有效、协调的原则。公安机关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案件的侦办部门负责举报人保护工作。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举报人保护工作。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开展相应的保护线索举报人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协助、妥善安排。
增加保护终止条款。《暂行办法》增加了4条举报人(证人)保护工作终止条款。当出现“被保护人的人身等安全危险消除、其主动提出终止保护、有作虚假证明诬告陷害行为或其不再具备证人身份等”情形时,公安机关可以不再采取举报人保护措施。对不再需要采取举报人保护措施的,经区市及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终止举报人(证人)保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