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海基医药有限公司(简称“海基医药”)销售劣药山慈菇(批号180701),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根据该法,药监局对海基医药进行中限行政处罚,对其警告,没收违法销售的劣药山慈菇(批号180701)0.5kg;没收其违法所得2280元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5400元,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青岛海基医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9日,注册地位于青岛胶州市中云泰州路南端,法人代表为韩彩琴。经营范围包括批发: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等。
信网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为了核实该案,信网通过海基医药的对外公示电话联系该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不方便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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