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8日起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这是该法草案首次向外界公开。
草案共分总则,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申诉,法律责任,附则,七章66条。 草案说,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强化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草案明确,本法所称公职人员,包括六类: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草案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人员受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 草案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违法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草案规定,监察机关调查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经调查,依法决定给予公职人员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职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作出对该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决定;将处分决定或者免予处分决定送达被调查人和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任免机关、单位对涉嫌违法公职人员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草案明确,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申请复审、复核。公职人员对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申请复核、申诉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复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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