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平度市民李女士在青岛麒麟电子公司工作近五年后,因怀孕遭到辞退,还被公司索赔13万。记者致电青岛麒麟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律师表示:网络消息断章取义,李女士旷工过多,辞退时并不知晓李女士怀孕。随后,记者联系到当事人李女士的爱人刘先生求证,他提到,工作期间,公司既禁止李女士进厂,又给李女士下达消极怠工警告,他们被索赔总金额实为18万。目前,该案经法院判定后,李女士一方已提起上诉。
因为怀孕被辞退? 2018年7月,李女士怀孕后向青岛麒麟电子公司提交不加班申请,遭到公司拒绝。2018年9月,公司通知李女士调岗,将她从质检岗位调到了接触化工胶的车间贴膜作业。李女士以已经怀孕不适合在一线工作为理由拒绝调岗。2018年9月28日,公司向李女士下发辞退通知,让其两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根据青岛麒麟电子公司律师潘先生所提供的信息,李女士被辞退的原因是旷工过多。辞退她时,公司并不知晓她已经怀孕。 但李女士的爱人刘先生表示,李女士拒绝调岗后,就被禁止进入公司。他们在多次尝试进公司受阻后,选择报警。平度市公安局泰山路派出所公章的报警记录显示,2019年9月18日8:20。李女士报警称,青岛麒麟电子有限公司的门卫不让她进厂。 据刘先生讲述,李女士被无故辞退后,他们申请了劳动仲裁。在仲裁期间,青岛麒麟电子公司曾向李女士发送返岗通知,但当他们带着返岗通知回到公司时,却又被拦在大门外。 之后,双方进入诉讼阶段。
18万的索赔金额从何而来?
在青岛麒麟电子有限公司发给李女士的辞退通知最后,有一条补充信息:由于你(李女士)本人无故怠工、旷工,严重影响到企业正常经营,扰乱企业生产秩序,给公司带来巨额经济损失,经过核算数额为131652元,限你于2018.10.11前到公司确认并赔付,逾期不赔、公司将根据法律条款对你起诉并追究你的民事、刑事责任。 记者针对13万元的索赔金额向青岛麒麟电子有限公司律师潘先生求证,他承认确有其事,但对具体索赔理由缄口不言。“为什么索赔我记不太清了。”潘先生说。 另一方面,刘先生对于13万元的索赔金额也是一头雾水。此外,他表示,青岛麒麟电子有限公司要求的索赔金额不止13万元。“我手里还有大约5万的单子,我们一共被要求赔付18万元。”刘先生说。 截止目前,因为案件正处于上诉期,所以李女士和刘先生一方并未支付索赔金额。
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为何结果不一致? 2018年11月8日,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称,青岛麒麟电子有限公司单方做出解除与李女士劳动合同的决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青岛麒麟电子有限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已经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征求工会意见。 但2019年3月5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称,青岛麒麟电子有限公司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事件曝光后,网友们将目光聚焦到劳动仲裁裁决和法院民事判决的不同结果。针对两种判决结果,青岛麒麟电子有限公司律师潘先生表示,相信法院判决。而刘先生则对法院判决存有异议:“判决书中一点都没提到我爱人已经怀孕这件事。”因此,他们已经提起上诉。
附: 孕期、产期、哺乳期被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维权? ·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 ·如果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再来看看有关条例怎么说:
女职工合法享受生育假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各地的修订条例均有延长)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不得因结婚、生育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录用和退休时不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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