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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岸带立法获表决通过 三类区域限制开发

zizzi 于 2019-5-24 09:24 [谈天说地] 发表在 [复制链接] [显示全部楼层]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5月23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待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本条例可谓千呼万唤,对于拥有宝贵海洋、岸线资源的青岛来说,立法与时代接轨,保护和利用海岸带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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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公民参与保护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的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海域、海岛和陆域。海域范围为自海岸线向海洋一侧至第一条主要航道(航线)内边界;有居民的海岛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划入。陆域范围为自海岸线向陆地一侧至临海第一条公路或者主要城市道路,其中第一条公路或者主要城市道路邻近海岸线的,应当适当增加控制腹地,未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小于1000米;河口、滩涂、湿地、沿海防护林等区域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按照保持独立生态环境单元完整性的原则整体划入。


条例明确了在海岸带保护与利用上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同时明确,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海岸带保护。在海岸带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因保护海岸带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三类区域限制开发


本条例明确了四大类海岸带范围内严格保护的区域,包括(一)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预留区,省级及以上湿地公园的保育区;(二)一级保护林地;(三)具有特殊风貌保护价值的优质沙滩、海滨红礁石集中区域;(四)其他自然形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生态脆弱敏感、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


同时明确了三类限制开发区域,包括(一)未划入严格保护区域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自然岸线保护范围、旅游度假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水养殖区、传统渔场;(二)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三)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区域。


此次立法在建设控制和建筑退线的规定上,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充分考虑青岛山、海、城一体的城市特点和经略海洋的客观需要,为下一步发展预留空间。条例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划定海岸线的建筑退线距离。海岸线向陆地一侧的建筑退线距离不小于30米,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筑退线距离范围内,除军事、港口、码头、公共基础设施以及赖水项目的必需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


鼓励发展滨海度假旅游


本条例单列一章对海岸带的整治修复进行了明确。条例指出,海岸带整治修复应当重点安排沙滩修复养护、近岸构筑物清理与清淤疏浚、滨海湿地植被种植与恢复、海岸生态廊道建设等工程。支持通过退围还海、退养还滩、退耕还湿等方式,保护与修复滨海湿地。市政府和沿海区市政府应当建立海岸带整治修复资金投入机制,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岸带整治修复。


在海岸带利用方面,条例明确应当按照陆海统筹、生态间隔的原则。鼓励发展滨海度假旅游、海洋休闲旅游、海洋科普教育旅游。滨海旅游项目开发应当严格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和景观资源。


本条例还明确提出了“湾长制”的健全,明确实现区域内重要海域全覆盖。


此外,本条例对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围填海、侵占沙滩、非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等都有严重的处罚措施,而对于在海岸带范围内违法新建固体废物填埋场或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在丁字湾、鳌山湾、唐岛湾、灵山湾、古镇口湾、龙湾海岸带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炼油、制革、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则给出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以上新建项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扩建项目,一经批准责令限期拆除扩建部分,并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发表于 2019-5-24 09:2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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