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市区部分区域采取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的通告》等7项通告。
根据《关于对市区部分区域采取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的通告》,自2019年4月21日20时至2019年4月23日20时,对太平角六路向南至海涛园海岸线(含最低潮位裸露出的陆地)─香港西路─香港中路─福州南路─东海西路─东海中路─顺德路─如意花园小区西侧围墙向南延伸至海岸线(含最低潮位裸露出的陆地)的合围区域实行限制通行管理,必要时实行封闭管理。限制通行管理期间,在香港西路、香港中路、东海西路、东海中路以南区域设置公安检查点。限制通行管理区域内的居民、单位工作人员可凭有效身份证件经安全检查后进入,其他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除持有通行证的机动车经安全检查后进入、通行外,其他机动车禁止进入、通行。除服务保障重大活动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区域内销售、运输、携带、存储具有安全隐患的物品,不得从事其他影响安全的活动。限制通行管理区域内的居民、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合理安排好生活、工作出行等,随身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按照通告要求,配合公务人员检查,服从执勤人员指挥。
2019年4月15日0时至2019年4月25日24时,对奥帆中心─燕儿岛山─燕岛宾馆增城路入口处向南延伸至海岸线(含最低潮位裸露出的陆地)的合围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封闭管理期间,除服务保障重大活动需要外,其他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进入、通行。
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相关单位、人员对其管理、使用的户外设施、LED显示屏等相关设施、设备、场地予以临时停用、封闭、封存;或者由公安机关直接采取上述措施。
此外,市政府还发布了加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开展入户走访调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加强留宿场所安全管理及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等6项通告和决定。
本市行政区域禁止无人机飞行
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含陆域和海域)内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决定所称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是指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小型以下无人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
二、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民航、气象、体育、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园林和林业、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进行登记。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对其管理、使用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予以临时封存、管控;必要时,也可以直接采取临时封存、管控措施。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飞行、施放,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
四、违反本决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五、本决定第三条的规定自2019年4月18日起施行,至2019年4月26日止;其他规定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4月26日止。
开展入户走访调查,排查安全隐患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视情开展入户走访调查,排查安全隐患。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入户走访调查由公安机关和属地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承担。入户走访调查时,民警应穿着制式服装,其他走访人员佩戴专门工作标识牌,走访人员应文明用语,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二、走访调查内容:对住户、单位核查登记人员、房屋等信息,排查安全隐患。
三、被走访调查的住户、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走访调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整改,并配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公安机关和属地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应对走访调查中收集的资料、信息保密;工作失当或故意泄露相关信息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逃避、阻扰走访调查的住户、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加强留宿场所安全管理
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留宿场所的安全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留宿场所,是指用于接待住宿的旅馆和其他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
旅馆包括旅店、宾馆、饭店、酒店、洗浴场所、旅社、招待所、疗养院、度假村等,其他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包括酒店式公寓、农家乐、渔家宴、民宿、日租房等。
二、留宿场所应当将其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和从事信息登记报送、安全保卫、客房服务等工作的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报送公安机关。
三、留宿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查验住宿人员的身份证件,通过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含人证核验设备)登记住宿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并实时报送公安机关。其他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登记入住人员或者承租人身份信息,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实时报送公安机关。
入住人员应当配合留宿场所工作人员进行入住登记,主动向留宿场所工作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身份不明、无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或者拒绝查验的,不得提供住宿服务。
四、留宿场所应当建立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场所内人员密集部位以及配电间、电梯机房、饮用水箱、换气风道口、应急疏散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巡查,并做好记录。
五、留宿场所在本场所内发现下列人员或者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
(二)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毒品、非法宣传品等违禁物品;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
(四)其他可疑的人员和物品。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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