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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 青岛举报“瞒报谎报事故”可奖50万元

18日从市安监局获悉,自6月1日起,按照青岛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举报受理的主办部门(处室)和不少于2人的举报工作联络员,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奖励标准等信息。

据悉,办法适用范围涵盖本市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事项,包括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水上交通、油气管道、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烟花爆竹、城市轨道交通、城镇燃气、粉尘涉爆、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

办法规定,对举报事项核查属实的,按举报的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包括瞒报、谎报事故)严重程度分别予以奖励,其中一次性最高奖励额度由原来的20万元上调至50万元。同时将事故隐患细化为2个等级,将非法违法行为细化为5个等级,并按照最终确认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更具可操作性。

拓宽了举报途径。在保留电话、电子邮件、信函、走访等举报方式的同时,增加了信息化举报平台,引导、鼓励群众和职工利用青岛安监微信公众号“安全隐患随手拍”系统进行举报,并与12350安全生产举报系统进行无缝对接,使举报途径更为通畅、举报方式更为便捷、举报内容更为详尽。同时,办法明确了举报信息保密措施,要求各部门、单位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对举报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保护。

链接 奖励标准这样规定

根据举报事项的价值、确凿程度和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100元至50万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举报事项属于一般事故隐患或者轻微、一般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元至2000元;

(二)举报事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较重、严重、特别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奖励举报人,最低奖励2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等规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三)对于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查实亡人事故之外,同时有重伤的,每查实1人在原奖励基础上再奖励2000元。


发表于 2018-4-19 10:2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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