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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整治网购"八大乱象" 27家经营者被约谈

      青岛市工商局7日组织召开了青岛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行政约谈会,全市27家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负责人被约谈。市工商局点评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八大乱象”,针对个性问题,向每位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下发了《网络交易平台不公平格式条款对照整改通知书》,要求经营者自查自纠,限期整改。

  行政约谈会后,青岛市工商局将采取两项措施,促进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守法经营。

  一是要开展“回头看”,加大执法力度。组织各区(市)局、分局开展监督排查,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络经营平台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

  二是督促建立网络交易平台格式条款长效监管制度。结合规范性文件《青岛市工商局合同格式条款公示监督暂行办法》的实施,打造青岛市格式条款公示监督信息系统,通过企业上传、监管审查、行政指导、社会监督,强化源头管控,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及行业龙头企业的自律约束作用,建立格式条款科学长效监管制度,促进网络购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乱象 1

  本网站的会员或他们的信息以及评论均由会员自行提供,会员依法应对其提供的任何信息承担全部责任。本网站对此等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或真实性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任何使用或提供本网站信息的商业活动及其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工商点评:

  以上内容简单说来就是“信息是他们发布的,出了事找他们,与我无关”。那么,是不是真的无关呢?根据法律规定,网络经营平台应当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和审查。如果发现用户发布的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网络经营平台必须采取措施,或删除相关信息,或制止相关信息的发布,或向有关部门报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乱象 2

  本网站所提供之服务拥有最终解释权。当消费者网购收到货时,发现与网上不符,去问店家,店家的回复一般是“这句话是这个意思,不是你理解的那个意思,最终解释权在我,我怎么说,就怎么算!”

  ■工商点评:

  这句话到底什么意思,不是商家说了算,而是大家说了算,消费者说了算。有些话从不同的角度理解,确实存在不同的意思。但是,当出现这种不同的理解时,应当按照大家平时所理解的意思来,或者按照消费者的意思来理解。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乱象 3

  本网站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做担保。

  ■工商点评:

  网络平台就是靠网络来提供服务,实现经营和发展的,保证网络安全、畅通运行,是网络平台最基本的服务,也是最重要的责任之一。因为网络等问题造成服务中断,从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是要承担责任的。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乱象 4

  本网站信息服务条款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一致,用户和本网站一致同意服从本网站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在我所在地的法院。

  ■工商点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可以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是在自己地方的法院起诉,还是在经营者所在的地方的法院起诉,更可以在合同履行地、签订地等地方起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乱象 5

  本站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因此则本站有权将用户的注册资料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工商点评:

  自己的信息当然是自己做主,别人无权未经你的同意而将你的私人信息公布给他人或者用作他用。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乱象 6

  因使用本网站服务所引起的本网站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举个例子:如果消费者跟店家起了争议,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那么,消费者只能按照条款上的,采用仲裁的方式,且要到指定的地点提出申请。

  ■工商点评:

  并非如此。仲裁是需要双方同时主张才可以成立的,也就是说,如果经营者或第三方平台不同意仲裁,那仲裁就没办法实行。但是,当消费者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是可以提起诉讼的,诉讼只需单方主张即可。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乱象 7

  本网站有权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及业务需要酌情修订条款和发布或修订各种规则,不需要征得您的同意,并以网站公告的形式进行公示,不再单独通知与您。

  ■工商点评:

  网络平台有权修改协议和规则,但消费者更有权利知道哪些条款做了修改,若平台悄无声息修改了条款和规则,既没有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又没有尽职尽责地通知到相关消费者,则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法律依据: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乱象 8

  贵重类商品,例如钻石、贵金属、手表、珠宝、奢侈品等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

  ■工商点评:

  哪些商品可以7天无理由退换货,哪些不可以,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界定,不是经营者说不可以就不可以的。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发表于 2018-2-8 09: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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