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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烟花爆竹1月31日开售 8类场所禁止燃放

今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可以在农历腊月十五至正月十五期间(1月31日-3月2日)进行销售。昨天,记者从市安监局获悉,目前各区市已经全面启动烟花爆竹零售点布设工作。市内三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布设,全部实行规范式防火阻燃棚经营,其他区市根据实际自行设定。

市内三区烟花爆竹禁售路段

市南区

禁售区域(重要区域和旅游景区):市政府周边(山东路、闽江路、南京路、香港中路合围区域),前海一线(东海中路、燕儿岛路以西香港中路、香港西路、文登路、莱阳路、龙口路、湖南路以南区域),八大关景区。

禁售路段(禁售区域之外的城市主干线,特色街区主要路段以及其他不宜销售烟花爆竹的路段):香港中路,山东路,延安三路,中山路,闽江路、闽江二路,闽江三路,云霄路,漳州一路,漳州二路,江西路以南燕儿岛路、南京路和福州路路段,大尧一路,大尧三路,逍遥二路,秀湛路,南京路以西延吉路路段,燕儿岛路与泰州路间宁夏路路段,江西路与上杭路交口(50米范围内)。

市北区

禁售路段:市北区特色街(昌乐路文化街、沈阳路电子街、北仲路体育街、台东三路步行街、利津路文具街、登州路啤酒街、婚纱街、德国风情街、世界旅舍、红酒房)、福州北路、宁安路(伊春路至合肥路(宁安路小学))、延吉路、伊春路、黑龙江南路(原308国道)、山东路、长春路、镇江路、镇江北路、东西快速路、寿光路、宁海路、威海路(长春路至登州路段)、台东一路、台东六路、大名路、台东八路、辽宁路、乐陵路、胶州路、市场一路、热河路、无棣二路、临沂路、延安一路、莱芜二路、菜市二路、姜沟路、市场三路、芙蓉山路、芙蓉路、丰盛路、万寿路、劲松四路埠西村市场路段、嘉禾路和1路、7路公交车总站至宣化路周边50米范围。

李沧区

禁售路段:李村河两侧、滨河路全路段、京口路(从青岛财经职业学校向东至夏庄路)、书院路(从北方国贸至五星电器路段及南至滨河路)。

八类场所禁止燃放

根据 《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内限放区是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及崂山区的建成区。崂山区建成区的范围由崂山区政府向社会公布。

《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电子等模拟爆竹):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休养场所等;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山林、绿地、旅游景点等;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区域;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销售人员专业培训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在农历腊月十五至正月十五期间销售。负责市内三区和崂山区批发供货的企业是青岛东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和即墨青升日用杂品有限公司,所供应的产品分别贴有封箱标识和防伪标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烟花爆竹生产厂家擅自采购,批发企业只能将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给具有零售资质的业户,不能够直接销售给单位和个人。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应当到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销售人员需要到具有烟花爆竹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在零售经营者中推行风险抵押金和商业保险工作,实行统一配送。市内三区的烟花爆竹零售摊点,全部实行规范式防火阻燃棚经营,其他区市根据实际自行设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主要涉及6个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分别为:市安监局12350;市公安局66571819(白天)、66571800(夜间);市 工 商 局 12315; 市 质 监 局83095572;市交通委82817777;市城市管理局:12319。

居民小区不得设点

按照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发表于 2018-1-15 09:4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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