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3月11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修订情况进行了解读。修订后的《条例》涵盖城镇排水规划与建设、设施管理和维护、保护以及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落实雨污分流、 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并将内涝防治融入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保障城市安全发展。
强化城乡统筹与排水系统布局
修订后的《条例》将法规名称中的“城市”修改为“城镇”,将适用范围明确为“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为城乡统筹发展奠定了基础。
同时,《条例》将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与海绵城市建设、防洪排涝等专项规划相衔接,明确了城镇排水设施建设与道路、绿化、水系等相关设施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要求;界定了排水专项规划的制定流程和主要内容,确保排水设施科学合理建设。
明确源头管控与精准治理
针对雨水、污水混接问题,《条例》提出“双禁止”原则: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及自然水体,禁止雨水排入污水管道。新建住宅阳台必须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施工审查,既有住宅的阳台未设置污水管道的,属地(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改造计划,逐步增设污水管道。
针对老城区改造难题,《条例》提出以易涝区域为重点,分步推进雨污分流改造,为历史遗留问题提供法治化解决方案。《条例》还对污水排放预处理进行了细化规范,要求对含病原体、重金属等六类特殊污水,实施预处理后达标排放;餐饮、洗车等行业要建设隔油池、沉砂池;工程疏干排水应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确需排入雨水管道的,须采取沉砂等预处理措施。
突出设施保护与灾害预防
《条例》划定排水设施保护范围,禁止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施工影响排水设施的,需编制保护方案并接受监督。同时,细化了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要求加强日常巡查、养护和维修,定期排查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建立排涝风险评估和灾害后评估制度,汛前全面检查设施,明确维护单位应急处置责任;要求汛期加强对广场、立交桥下、涵洞、隧道、地下构筑物、地势低洼区域等易涝点排水设施的巡查,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确保城市安全度汛。
加强污泥全流程管控
《条例》首次明确污泥处理处置的闭环管理要求:新建污水处理设施须配套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泥运输需密闭防渗漏,并执行转运联单制度,确保污泥去向可追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并不得接收和处理处置无转运联单的污泥。鼓励污泥的资源化利用,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绿色发展目标。通过对污泥处置的规范要求,进一步降低污泥产品对环境产生的风险隐患。
优化惠企服务与科学监管举措
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减负,《条例》提出: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以及其他集中管理的区域、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统一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条例》还要求建立排水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排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排水设施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测和智能化调度。此外,按照排水行为影响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对排水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重点排污单位须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魏铌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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