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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在全国率先实施新型工伤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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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出台《关于印发〈青岛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23〕22号)和《关于开展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养服务的通知》(青人社发〔2023〕18号)等两项政策,在全国率先实施补充工伤保险与伤养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工伤保障制度。该制度在2023年试行一年基础上调整优化而成,并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

制度试行一年,深受企业和职工欢迎

青岛市新型工伤保障制度在全国创新将补充工伤保险与伤养服务相结合,如果说补充工伤保险是制度之“根”,那么伤养服务就是制度之“魂”,两者有机统一、相互促进。

补充工伤保险是政府引导、用人单位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的补偿性商业性保险,作为国家基本工伤保险的有益补充,由基本工伤补充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险组成。其中,基本工伤补充保险面向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职业伤害保险面向国家工伤保险制度保障群体之外所有无劳动关系职业人群。伤养服务包括居家伤养服务和住院伤养服务两种方式,面向已参加基本工伤补充保险的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和补充工伤制度实施以前的工伤一至四级人员,提供工伤医疗和养老照护服务,并由商保公司给予适当补助。

新型工伤保障制度聚焦工伤保险工作中的痛点难点,2023年试行一年以来,针对性解决了企业和职工急难愁盼问题,深受欢迎。根据承办补充工伤保险业务的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的运营数据,全市共有1094家企业10.1万余名职工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一是解决中小微企业“赔不起”问题,有效减轻了其经济负担。工伤发生后,赔偿额度约7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剩余约30%仍需企业负担,即使最低十级工伤,也要赔偿7万余元,额度比较大,常常成为压垮中小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企业只需为每人每月投保20元基本工伤补充保险保费,即可由保险赔付企业需承担工伤待遇的80%,对于减轻中小微企业经济负担作用非常明显。目前,参保企业中89%为中小微企业,预计可为162户企业986人赔付2076万元。

二是解决新就业群体“保不上”问题,切实降低了其职业风险。机械制造工、建筑安装工、保安、保洁等全市约80万“最熟悉的陌生人”普遍游离于以传统劳动关系为基础的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之外,存在巨大风险,亟待及时跟上研究,在变化中不断完善。职业伤害保险则对无劳动关系职业人群实现全覆盖,目前48441名灵活从业人员参保,占总参保人数的48%。

三是解决工伤失能者“过不好”问题,根本提升了其生活质量。目前,青岛市共有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即工伤失能者1200余名,其中600余名需长期住院或持续治疗康复、照料看护,他们人均每月由工伤基金发放生活护理费2500元左右,难以承担当前护工市场每月7000元左右的护工费用。同时,由于该人群属于工伤职工,长期游离于医保部门长期护理保险、民政部门残疾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军退部门荣军康养服务等保障制度之外,再加上医疗资源紧张等因素,导致他们住院难、家庭负担重、生活质量差。伤养服务将补充工伤保险与基本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有机衔接,工伤基金、商保公司、伤养人员三方合理分担费用,实现了工伤费用效益最大化,形成了伤养人员、伤养机构、商保公司等“多方受益”伤养服务共同体。目前,327名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享受伤养服务,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补助伤养服务费用47.26万元。

制度适当调整,强力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一是全面放开商保公司的准入资格,更加公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将试行期间的独家承办调整为多家良性竞争。凡符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经营资质,所属法人机构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风险综合评级结果B级以上,经营健康保险业务连续三年以上且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备同类保险项目承办的经验等条件的商保公司均可申办补充工伤保险业务。

二是适当调整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更加科学。充分发挥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鼓励用人单位提高工伤预防意识,切实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职业伤害保险缴费标准按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分六档确定,由46元调整为20元至200元/人/月不等,体现职业伤害保险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和职业风险的一致性。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根据省级统筹要求,不再按工程总造价分档确定,统一调整为8‰。职业伤害保险参保年龄由不超过65周岁调整至70周岁,解决仍有就业需求的超龄群体的职业伤害保障难题。

三是充分保障企业和职工工伤权益,更加暖心。投保企业如人数较多,则可与商保公司单独协商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等,签订个性化的工伤保障方案。解除合同的工伤职工已收到投保企业发放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投保企业方可申请领取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将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以前的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也纳入伤养服务保障范围并明确补贴标准,由伤养服务机构代其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商保公司给予适当补助。

经办实现“小伤快赔”,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

一是政府引市场作。实施补充工伤保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既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部门发布文件,对参保范围、缴费标准,赔付情形等进行明确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商保公司采用完全市场化方式运作,实行统收统支、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二是低保费高保额。基本工伤补充保险参保缴费不细分行业类别,缴费方式可由企业自按身经营状况自由选择,企业每月为职工缴纳20元保费,工伤事故补偿比例高达80%;职业伤害保险在同等缴费标准下,保障水平明显高于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等其他商业保险,并避免因劳动关系界定问题产生的劳动纠纷。

三是投保易理赔快。新型工伤保障制度2023年试行一年期间,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受理报案和理赔数据来看,绝大多数事故伤害为小伤,企业和职工迫切希望得到“小伤快赔”。线上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开通“补充工伤保险”业务,线下在青岛七区三市社保服务大厅设立11个“补充工伤保险经办窗口”,快速办理投保和理赔。按基本工伤补充保险参保的,以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直接赔付。按职业伤害保险参保,对伤害事实清楚或达到司法鉴定伤残等级的,自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起10日内赔付到位。(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任晓萌)


发表于 2024-1-4 09: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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