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注册 登录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请注意!城阳区这些地方禁放烟花爆竹

0最新消息.jpg


关于划定城阳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不断提高空气环境质量,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结合城阳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禁止燃放区域

以区政府驻地为中心,北至城阳与即墨交界,南至城阳与李沧交界,西至墨水河,东至204国道(城阳南枢纽立交以北段)与青新高速(城阳南枢纽立交以南段)连线。

禁止燃放场所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5.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6.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8.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9.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10.城阳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特定条件禁燃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2.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全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禁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责任追究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2.对非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3.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日


发表于 2024-1-3 10:5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回复 | 使用道具 举报

该帖共收到 0 条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美图秀

    • 新一轮青岛总规:“一区两极两城多点”
    • 前三季度GDP增长5.7% 崂山区晒出亮眼“成
    • 青岛又一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方案公示,规划
    • 青岛气温开启持续下降模式,一轮寒潮过程正
    • 崂山门票半价!沿黄九省区的朋友,快来畅游

帖子地图|手机版|违法举报|法律顾问:山东文康(上合示范区)律师事务所 张宪立律师|小扑网 ( 鲁ICP备19052805号-2  

GMT+8, 2024-11-25 06:45 , Processed in 0.144759 second(s), 2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18-2020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