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物业管理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解决物业管理资质取消后行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管缺乏手段,及当前物业行业矛盾凸显的问题,近日,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出台《青岛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综合评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综合评价遵循依法依约、属地管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多方参与、综合评定或第三方综合评价的形式组织开展。
《意见》中明确,综合评价内容主要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服务标准、增值服务和企业公开承诺履行情况。评价赋分百分制,实行六方评价,其中业主满意度评价占比30%、业主委员会评价占比10%、区(市)物业主管部门评价占比10%、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评价占比20%、社区党组织评价占比20%、行业专家评价占比10%。经业主大会决定也可委托市场化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
《意见》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应当开展综合评价:物业服务项目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等不利于物业管理项目稳定的;业主关于物业服务问题有效投诉较多(一个月内就同一问题,不同业主连续投诉达到10件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处理不及时、不到位,业主反映较为强烈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在C级(含C级)及以下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启动综合评价的;经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0%以上且人数占比20%以上的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进行综合评价的。
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组织成立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综合评价指导监督小组,依照《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综合评价表》组织各方对物业服务进行评价。鼓励运用青岛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等互联网技术进行业主评价。评价小组由单数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评价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其他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行业专家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派员担任。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参加或者拒不参加的,不影响评价小组成立和开展工作。
评价结果对物业服务企业有哪些影响?《意见》明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综合评价在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根据有关规定由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综合评价在59分以下的住宅小区,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后,将启动物业服务费调整或解聘、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表决程序。(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贾臻 通讯员 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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