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工程施工中,承包方签好了合同就进场施工,竣工验收后就能按照合同约定拿到工程款。青岛泰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完成了世园会外围配套停车场的施工,但工程款却一直没有结清。直到2021年,泰能工程公司无奈将李沧区城建局告上法庭,索要剩余欠款。虽然李沧区城建局主张泰能公司存在合同外施工的情况,但却未提供证据,最终被法院判决败诉。
这场官司源于世园会外围的配套停车场。2014年1月,泰能公司与李沧区生态办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了郑庄公交停车场地块的工程,合同价款约定为2372万余元,但也同时明确最终造价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合同签订后,泰能公司很快进场施工,两个月后竣工并通过验收。
2016年9月,山东世纪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这一工程出具了竣工结算审核说明,明确这一工程的施工内容包含铺装工程、绿化工程、排水工程、给水工程和电气工程等,经审定结算金额为3127万余元。
合同价款2372万,审定结算金额3127万,正是这700多万的差额成为阻碍付款的原因。在庭审过程中,李沧区城建局方面表示,这一项目的工程款超额率达到了31.8%,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外增加的水泥混凝土路面、绿化、土石方等工程应当进行招投标另行签订合同施工,“我们已经支付了2206万工程款,如果按照合同金额算,剩余的166万余元是可以继续支付的。”
李沧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认为,泰能公司与李沧区生态办签订的施工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李沧区的工作安排,在生态办撤销后,其工作由李沧区城建局承担,因此李沧区城建局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泰能公司足额支付工程款。
按照李沧区城建局的说法,迟迟未付款是因为合同外增加的项目导致了工程款超额。但依据审计报告,结算审核的范围未超出合同关于工程范围的约定,生态办的工作人员也已签字确认,而且李沧区城建局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泰能公司的施工范围是合同外项目。
基于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及各方证据,李沧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泰能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沧区城建局依照泰能工程公司的要求支付工程款920余万元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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