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女士曾准备购买位于台柳路223号新都朗悦商铺,在得到开发商青岛国誉鸿安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对房屋内部设施进行更改之后,她交纳了5万元的定金,可此后对方并未履行这一承诺。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开发商最终返回于女士购房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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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7日,于女士与青岛国誉鸿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新都朗悦预定协议》,欲购买市北区台柳路223号新都朗悦商铺221-23号,并向其支付5万元定金。青岛国誉鸿安负责人汪先生代表公司向于女士承诺,会将其所购商铺的室内送风井移除,但此后并未履行。于女士认为,该司做法系严重违约行为,将青岛国誉鸿安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双倍定金10万元。
既然青岛国誉鸿安承诺会将室内送风井移除,为何未履行呢?信网了解到,室内送风井系经过规划局审批通过的,是按照规划图的要求施工的,任何人无权也无法移除,更不可能作出承诺。
法院根据于女士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证据内容,确认青岛国誉鸿安的法定代表人的确曾对涉案房屋进行部分构造变更的承诺,设计工作人员曾到现场查看并表示需研究可行性。后国誉公司回复于女士称, “这个确实不行,弄掉之后把人憋死了。”
法院认为,于女士、青岛国誉鸿安签订的《新都朗悦预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在尚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本约合同之前,双方即就涉案房屋的相关设施构造变更问题进行沟通磋商,最终未能就全部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从磋商的过程来看,双方均非故意违约,应认定系基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了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订立。
协议履行初期,双方均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直至发生纠纷后,双方均无继续履行该协议的合意,故于女士主张解除双方于2018年12月17日签订的《新都朗悦预定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据此,解除于女士与国誉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签订的《新都朗悦预定协议》;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青岛国誉鸿安返还于女士购房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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