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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在永旺买的不锈钢物斗 还未生产就出厂?

11月22日,市民沈先生和朋友在青岛合肥路永旺广场,购买到3个中宝牌不锈钢加厚物斗。付款后整理商品时,沈先生发现该产品的出厂日期竟早于生产日期。顿时,沈先生心生疑问:“怎么有商品还未生产就已经出厂了?”信网联系到该超市,工作人员拒绝接受采访。随后信网又联系至产品生产商,客服表示会将情况移交给业务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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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沈先生和朋友在青岛合肥路672号永旺购物广场,购买到3个中宝牌不锈钢加厚物斗,单价为19.9元。付款后整理商品时,沈先生发现产品标签上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10日,出厂日期为2021年2月10日。这一情况让沈先生摸不着头脑:“为何产品还没生产就已经出厂了?”沈先生认为,这两个日期标识肯定有一个不真实,商场理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赔付。

为落实情况,信网联系至该超市,服务台工作人员回复她不了解具体情况,需要先上报至领导。于是信网又联系了超市主管张经理,张经理则表示他无法接受采访。

因商场拒绝接受采访,信网尝试通过产品标签上的电话联系产品生产厂家广东中宝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但经核实440-8893999的号码并不存在。信网又通过厂家官网联系至厂家客服人员,对方表示:“我们是线上客服,不了解实体店的问题,我们会将情况移交给业务员处理。”

沈先生告诉信网,之前商场曾联系过他,但双方未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生产日期有问题,连标签上的联系电话也是错误的,这让我怀疑这个产品到底是不是真的产自中宝,我计划近期向执法部门投诉,到时自然水落石出。”沈先生说道。

针对沈先生遇到的情况,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如果生产经营者拒不赔偿,消费者可以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

发表于 2021-12-10 10:3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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