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内被公司派遣到另一单位工作,因派遣到期,公司就要解除劳动合同,这对劳动者来说着实有些不公平。王女士曾与青岛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外企服务总公司”)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在合同期内被派遣到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城投公司”)工作。而在派遣期结束后,青岛外企服务总公司就与王女士解除了合同。
王女士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青岛外企服务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被判支付王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余元。
根据法院查明,王女士与外企服务总公司签订的最后两份劳动合同的时间分别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合同期内,王女士被外企服务公司派遣到青岛城投公司工作。2016年10月,城投公司向外企服务总公司出具《退回通知书》,以派遣期满为由拟于2016年11月30日将王女士退回外企服务总公司。之后外企服务总公司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载明解除/终止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解除/终止原因为合同期满。
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王女士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外企服务总公司、城投公司支付2012年1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同工同酬工资差额126000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000元。但这一仲裁请求最终被驳回。
随后,王女士又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所请的同工同酬工资差额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同时王女士要求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应当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偿金、未及时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经济赔偿、年休假工资、取暖费、半年奖金、年终奖等未经仲裁程序处理,同样不予处理。
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在王女士,外企服务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和第八十二条,未与王女士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王女士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7789.36元。
同时,外企服务总公司没有履行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义务,并以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外企服务总公司应支付王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052.48元。
最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终审判决青岛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支付王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841.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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