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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鼓励地下空间互联互通 预留海底隧道等建设条件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草案》针对我市地下空间的现实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对规划、开发建设、利用等环节的相关活动进行了规范。确定了协议出让制度,明确了用地审批手续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产权等相关权益;鼓励立体分层规划、互联互通。

地下空间信息共享
目前我市对地下空间没有进行系统性调查,有关部门虽建立了地质资源、地下管线、轨道交通等相应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但均为各自所用,未能实现资源共享,难以为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提供有力技术支撑。《草案》提出,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地下空间自然状况、资源条件、利用现状及开发利用制约因素等的调查与评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情况,建立地下空间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地下空间信息共享,相关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
《草案》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包括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各层面规划之间应相互衔接。比如,同时,地下空间应当竖向分层立体规划,浅层地下空间主要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停车场、市政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等,中层地下空间主要用于轨道交通、道路、物流管道、仓库等,深层地下空间主要用于特种工程,并作为远期开发资源加以保护。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协调地上地下空间,并加强横向空间连通。地下交通设施之间、相邻地下场所之间、地下交通设施与相邻地下场所之间、地下交通设施与地上交通设施之间符合互联互通条件的,应当互联互通。

预留海底隧道等建设条件
立足青岛特色,要求专项规划对胶州湾及临近海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合理确定海域下空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预留海底隧道、管线等设施的建设条件。在规划实施上,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连通要求等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供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从源头上规范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确保规划在建设中得到落实。
《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用地审批手续,参考《深圳市地下空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以及附着于市政设施、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地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对于当前受关注的地下停车场登记问题,鉴于自然资源部正在对相关规定征求意见,建议直接执行自然资源部的规定,故未予以规定。

地下空间应当统筹规划
《草案》提出,地下空间应当统筹规划。相邻地块地下空间具备整体开发条件的,可以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整体设计、统一建设。地下建设项目涉及已规划地下连通工程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草案》确定了相关鼓励优惠措施,一是穿越公共用地或者连接两宗已设定产权用地的地下公共连通空间,属于非营利性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公共通道配建的经营性建筑不超过通道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的,可以按照公共通道用途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二是相邻人防工程、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按照规划要求修建的连通通道,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等相关规范的,通道面积可以计入人防工程建设面积。

发表于 2019-9-20 10:4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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