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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拟划三大区域 立法明确未经批准禁放烟花爆竹

zizzi 于 2019-5-23 09:16 [谈天说地] 发表在 [复制链接] [显示全部楼层]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5月22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的一大特点就是本市针对烟花爆竹燃放规定从“限放”改为“禁放”,划定了三大类禁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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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立法旨在加强烟花爆竹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防止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发生。修订草案提出在三类区域未经批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二)崂山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含青岛保税港区)的建成区;(三)城阳区、胶州市民用机场净空区域。除此之外,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据悉,目前本市实行烟花爆竹限放政策,原法规规定,市内三区和崂山区建成区范围内,腊月廿三、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五等六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而修订草案则提出,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区、开发区建成区,以及城阳区、胶州市民用机场净空区域,未经批准禁止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市公安局二级巡视员赵中国在修订草案说明中表示,之所以此次划定禁放区域,主要是因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利于防治雾霾,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火灾和伤人事故发生,同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群众基础和可观条件已经形成。


从限放到禁放,力度加大了,范围也加大了。因海底隧道的建成和联通,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含青岛保税港区)的建成区与市南区连成一体,有必要纳入禁止范围;而城阳区、胶州市民用机场净空区域因航空飞行安全等要求,一并纳入禁止范围。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将逐年提高,草案还赋予了各区市划定禁放区的权力。


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关于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中表示,由“限放”转为“禁放”,符合党和国家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维护公共安全的方针政策,顺应了时代发展和文明进步的要求,体现了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和利益,也符合本市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化大都市战略要求。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和场所规定中,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认为,考虑到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建议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也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同时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设立明显警示或提示标志”作出规定。


此外,草案提出,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以集中燃放焰火形式庆祝的,由承办者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制定时间、地点燃放。


草案提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经批准设置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邻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七类公共场所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包括:(一)机场、车站、码头、轨道交通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二)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休养场所等;(三)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四)海滩、山林、绿地、旅游景点等;(五)文物保护单位、殡仪馆、公墓等场所;(六)输变电设施、油库、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安全保护区;(七)依法划定的其他场所。


草案提出,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从重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被弃置的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处置。


发表于 2019-5-23 09: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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