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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供暖价格全省最高?市物价局这样回应

  6日下午,青岛市物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青波做客“民生在线”网谈直播室,围绕“服务企业惠及民生价格政策”主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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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实际供热价格在全省处中游偏低水平

  网友:近日,山东省全省供暖价格出炉,青岛以每平米30.40元高居第一,作为月薪不到4千元的工薪族,这样的价格合适吗?

  王青波:网友你好,感谢你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年9月22日,青岛市物价局公示了青岛市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下同)2017-2018采暖期居民集中供热成本等情况。今年采暖期本市三区居民采暖用热价格仍保持不变,按使用面积缴费的,每平方米为30.40元;执行分户计量价格的,分为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其中,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9.12元,计量热价为每吉焦42.29元,分户计量收费数额最高不超过按使用面积收费数额。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市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4月5日,供热天数为141天。而省内其他城市中,有10个城市的采暖期供热天数为120天,其他6个城市分别为125天、130天、136天。本市三区居民集中供热计价面积为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计价,而省内其他城市中,除威海市与本市相同外,有5个城市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有10个城市按建筑面积计价。上述三种计价面积的比值,经验值是0.75:0.85:1,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名义供热价格为使用面积最高、建筑面积最低。虽然本市现行供热价格看起来很高,但考虑供热天数及计价面积的差别两个因素后,如折算成使用面积、供热天数141天后,本市的实际供热价格在全省17市中处于中游偏低水平。

  胶州湾隧道通行费暂无调整计划

  网友:强烈要求胶州湾隧道降费或者免费。

  王青波:胶州湾隧道是经批准由企业投资建设,经营期限为25年。自开通以来,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已先后三次对一类车隧道收费方式进行调整,目前,一类车车主实际承担的通行费用为10元/车次,使用ETC通行费用实行八折优惠。据了解,目前暂没有对胶州湾隧道通行费再次进行调整的计划。

  64.27%市民认为公交调价方案合理

  网友:请问王局,现在有哪些公交线路被调整成季节性票价了?

  王青波:今年8月份,市物价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出台文件,决定自8月15日起,根据市区(不含西海岸新区、即墨区)公交车辆配置情况,在现有票制票价政策框架内,对部分公交线路落实相关票价政策。本市市区现行票制票价政策于2000年经价格听证程序制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此次对市区部分线路落实相关票价政策是在现有票制票价政策框架内进行,不是票制票价政策的重新制定,不需要履行价格听证程序。

  对市区现有部分公交线路落实相关票价政策,按照“公平合理,有升有降”的原则分类施策。对混合开行空调车与其他车辆的公交线路,试行“一线两制”政策,空调车试行季节性票价,其他车辆仍执行原票价政策不变;对全部配备空调车的部分线路调整为季节性空调线路,试行季节性票价;对常年空调线路,调整为季节性空调线路,试行季节性票价,票价水平降低;对仍保留的隧道公交等常年空调线路,因客观原因尚未配备空调车的,票价由每人次2元降为每人次1元;其他线路,票制票价仍保持不变。您可登陆市物价局网站(http://wjj.qingdao.gov.cn)查询《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交线路相关票价政策的通知》(青价格[2018]33号)文件。

  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透明度,2018年8月3日至8月8日,青岛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财政局就落实相关公交票价政策方案通过青岛政务网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市民发表意见需先填写本人手机号码,获取并输入验证码后方可进行。意见从两方面进行征集,一是方案是否合理可行?二是方案还需要进行哪些修改完善?截至8月8日,共征求到意见417条。在是否合理可行方面,认为合理的有268条,占64.27%,认为不合理的有149条,占35.73%。在对方案的意见和建议方面,经归纳整理,与方案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一是实行季节性票价政策合理可行,建议市区公交车全部配备空调;二是公交应执行低票价政策,建议对普通线路和空调线路统一执行每人次一元的票价政策,不同意落实票价政策的方案。

  经研究,我们采纳支持落实相关票价政策的意见,并出台了相关文件。主要理由,一是有利于提高公交服务水平,提升旅游城市形象;二是可以充分发挥现有车辆的功能,满足乘客对乘坐舒适性的需求,符合优质优价的原则;三是有利于形成国务院要求的多层次、差异性的票价体系,体现票价的公平性。

  房屋空置六个月以上减免物业费有前提条件

  网友:空房6个月以上交物业费60%,空房的标准是什么?物业可以自己规定执行时间吗?

  王青波:现行政策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房屋空置六个月以上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60%交纳。非普通住宅、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的空置房屋物业服务收费减免标准,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90号)规定,普通住宅是指除独栋、双拼、联排等各类高档住宅之外的住宅。


发表于 2018-11-7 08: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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