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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医疗机构不得限制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我市修订《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规则》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应当公示,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昨天,青岛市物价局发布了新修订的我市《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规则》,共18条规范,明确了市区两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增加了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等相关要求。修订后的规范从6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9日。

特需病房应当相对固定

    “特需医疗服务是基于基本医疗服务之外,根据患者特殊需求而设立的医疗服务项目,《规则》对特需医疗服务明确了相关要求,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具体服务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则》强调了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实行告知制度,由患者(或家属)自愿选择,并签订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协议书》,提供特需病房不得超过开放床位数的10%、特需病房应当相对固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并向社会公示。公立医疗机构试点开展“特需病房+服务”的,其床位数不得超过特需病房床位数的50%。

   《规则》明确,医疗机构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诱导、诱骗患者(或家属)接受医疗服务或购买药品、医用耗材。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患者(或家属)购买使用医疗服务项目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部分基本医疗服务以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的,应当执行规定的项目内涵和收费标准。

单独收费医用耗材要公示

     “修订后,还增加了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的管理及公示要求。”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公立医疗机构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按照规定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公示内容包括医用耗材的名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公立医疗机构还应当公示执行文号。非公立医疗机构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实行市场调节价,也应当做好明码标价。

    另外,《规则》特别对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公示“本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销售中药饮片按照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字样。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在收费窗口、门诊科室、住院服务区域等醒目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病种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及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价格。公示方式主要包括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电子查询机、公示牌(栏)、公示手册、门户网站、移动终端等。

    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应当向患者(或家属)提供医疗服务费用清单或免费查询服务。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些规定强调了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应当公示项目内涵,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使患者对医疗服务项目具体服务内容不了解产生纠纷,同时公示项目内涵有利于群众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具体服务实施监督。

价格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规则》还明确了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三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实施管理;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区(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实施管理。

     2014年以来,国家先后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绝大部分药品价格,青岛市出台了《青岛市物价局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规则》(青价检〔2016〕2号),但随着我市医疗改革的深入,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全面实行零差率销售,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调整,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病种收费等文件相继出台,为更好发挥《规则》的规范指导作用,市物价局联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原 《规则》进行了修订。

发表于 2018-5-3 10: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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