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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未与银行签按揭协议 购房者无法贷款反被诉

赵先生购买了一套位于青岛市市北区瑞海北路266号的商业用房。后因该商业用房开发商绿地地产青岛远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绿地青岛远致公司)未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协议,导致自己到银行提交贷款材料而不受理,未按时交尾款。此后三年,赵先生也未交清尾款。信网(0532-80889431)获悉,绿地远致公司遂诉讼至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赵先生赔偿违约金及律师费。

开发商未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协议

2013年9月25日,赵先生与绿地青岛远致公司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其一套位于青岛市北区瑞海北路266号的商业用房,房屋总价款5312375元。首付款2662375元,应于2013年8月25日前支付,剩余款2650000元,赵先生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应于2013年10月2日前将办理按揭贷款所需文件全部提交按揭银行,放贷机构于2013年10月9日前将贷款存入绿地青岛远致公司账户。

赵先生支付首付款2662375元后,因开发商绿地青岛远致公司未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协议,导致自己到中国工商银行市南第二支行提交贷款材料而银行不受理,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尾款,后期也未及时向自己履行告知义务。

绿地要求业主支付违约金

因赵先生未按时支付尾款,绿地青岛远致公司多次催款,但是其仍未支付。该公司认为,赵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此事诉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其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配合自己办理该合同撤销网签备案手续,并支付违约金531237.5元及律师费。

绿地青岛远致公司在庭审时对赵先生所说的未按时交款理由予以否认,称赵先生未支付剩余购房款,是因迟迟不履行提交贷款材料的相关义务,才导致无法办理。并且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赵先生发出了”关于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催告函”,证明曾催促赵先生于该函送达后7日内按合同约定办理完毕按揭贷款相关手续,并将房屋剩余购房款付给自己。

对此,赵先生表示,其所发函件的地址并非合同中所留地址,自己未收到绿地青岛远致公司的任何函件。

开发商所要求的违约金无法律依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赵先生最终同意解除合同。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事后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剩余购房款2650000元通过按揭贷款方式于2013年10月9日前支付,但由于绿地青岛远致公司与放贷机构于2013年10月28日才签订商用房按揭合作协议,且该公司也无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及时告知赵先生可以办理按揭贷款的时间。

另外,赵先生作为购买人,在初次申请贷款未得到受理后,也未有证据证明,在之后长达三年的时间内再次就涉案房屋申请办理按揭贷款或催促开发商协助其办理贷款,现绿地青岛远致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就青岛266号1~14号楼签订的商用房按揭合作协议已于2016年12月5日期满,赵先生已无法办理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赵先生对此也有一定的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不能办理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一事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绿地青岛远致公司要求赵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及支付律师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并最终判决:解除绿地青岛远致公司与赵先生所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赵先生协助绿地青岛远致公司办理撤销网签备案手续。

发表于 2018-3-20 15: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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