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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2024年第一季度“四个最严”案件

近日,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2024年第一季度“四个最严”案件,包括青岛蓝宝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啤酒案等10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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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莱西市中楠生活超市(徐国滔)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当事人莱西市中楠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且未查验供货方资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且未查验供货方资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48.92元; 3.罚款5000元。


2.青岛蓝宝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啤酒案


当事人青岛蓝宝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啤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啤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35000元。


3.莱西市世纪天客隆超市店(朱选朋)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莱西市世纪天客隆超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将莱西市监强制〔2023〕82号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5包康浪河牌特精粉挂面(龙须面)和1包康浪河牌特精粉挂面(长寿面)予以没收;3.罚款5000元。


4. 莱西市弘乐春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当事人莱西市弘乐春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仁和牌阿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劣药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798元;2.罚款10000元。


5.莱西市日日鲜果蔬批发行(董常功)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当事人莱西市日日鲜果蔬批发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32元;3.罚款5000元。


6.莱西市天赐顺超市(刘希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莱西市天赐顺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未查验供货方资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过期食品且未查验供货方资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将西市监强制〔2023〕92号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吉香居牌脆口豇豆2瓶予以没收;3.没收违法所得13元;4.罚款5000元。


7.莱西市老赵蔬菜购销部(赵风金)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当事人莱西市老赵蔬菜购销部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06元;3.罚款5000元。


8.莱西市老贾蔬菜购销部(程美丽)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当事人莱西市老贾蔬菜购销部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3.罚款5000元。


9.莱西市沙岭市场欧巴之家快餐店(滕波)经营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莱西市沙岭市场欧巴之家快餐店(滕波)经营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及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5元;3.罚款5000元。


10.莱西市秀丽超市(张秀丽)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系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8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表于 2024-4-10 10: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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