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法院对李绍伟贪污、受贿案做出一审宣判
2022年12月2日,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青岛体育训练中心原主任李绍伟贪污、受贿案做出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绍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城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绍伟利用担任青岛体育训练中心副主任、主任职务便利,以处理工作业务的名义支取单位现金20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为他人或承诺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人员招聘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利益相关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45.3万元,后因担心案发退还110万元。被告人李绍伟到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犯罪事实,在审判阶段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足额退缴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罚金。
城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绍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该所犯贪污罪具有自首情节,受贿罪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足额退缴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罚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城阳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李绍伟的犯罪事实、性质、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还在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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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纪委监委驻省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青岛市城阳区监委对山东省青岛体育训练中心原党总支委员、主任李绍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李绍伟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组织公款旅游;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毫无廉洁底线,纵容亲属“吃空饷”;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李绍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山东省体育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李绍伟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纪委监委驻省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由青岛市城阳区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来源: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清廉之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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