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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层减负!山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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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加强创建示范活动指导监督,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近日,山东省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创建示范活动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明确,要加强创建示范活动规范管理,准确把握创建示范活动定位,严格按照权限开展创建示范活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各级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立或者擅自开展创建示范活动,不得自行增加创建项目和数量。要严格控制创建示范活动数量,坚持目录管理、动态调整,从严控制、按需设置,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创建。


《通知》要求,要切实提升创建示范活动质效,合理确定创建数量和范围,坚决杜绝跟风创建、应景创建和“大锅饭式”创建现象。要推动考核体系精简高效,统筹设置考评指标体系,减少常规性工作评价指标,突出核心指标,避免大范围索要台账资料、重痕不重效、反复调整标准、多次分级交叉验收等问题,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优化考评方法,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通知》明确,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惩戒问责。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强对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采取随机抽查、网上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对脱离中心任务、推动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创建示范活动,按照程序报批后予以撤销。对相关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给予相应处理。


发表于 2022-8-23 10: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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