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发布 《青岛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以加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权利、执业环境保障,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秩序管理,保障医疗卫生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卫生秩序。这是山东首个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权益保障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防护设施建设,规范感染控制管理,为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规范感染预防与控制知识的培训,提高医疗卫生人员自我防护能力。 ●以体现医疗卫生人员的临床与实践能力为导向,规范医疗卫生人员的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规定,明确将医德医风、执业能力、工作业绩、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表现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重视医疗卫生人员的身心健康,明确休息休假规定,规范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培训,加强对特殊岗位、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的心理援助,疏解心理压力。 ●在基层工作或者有艰苦边远地区对口支援工作经历的医疗卫生人员,在薪酬津贴、职称评定、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优惠待遇。●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为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假期子女托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育儿照护服务。
特殊情况
●突发事件需要调遣医疗卫生人员时,应综合考虑医疗卫生人员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因素,尽量避免安排双职工的医疗卫生人员同时参与一线应急处理工作。 ●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任务结束后,根据需要组织健康检查、疗养、休养,合理安排医疗卫生人员调休、补休,调休、补休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可以在两个年度内使用。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应急物资的统筹调配,重点向应急处理一线调拨、配送,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医疗救治和生活服务需要。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一线医疗卫生人员,政府相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走访慰问、联系帮扶机制,为医疗卫生人员的子女教育、托管以及老人照护等提供必要帮助,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应的津贴、补助和补贴等政策。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外医疗卫生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表现突出的,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直接聘用或者组织专项招聘;参加其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按照规定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执业环境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物防、技防建设,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备的配置,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门诊和急诊的诊室、病区医生办公室、护士站等重点区域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完善警医联动机制,明确三级医院设立警务室,将二级医院作为日常巡逻必到点,有条件的设立警务室,具备条件的医院可将报警装置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 ●加强风险防范,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进入医院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建立诊疗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依法采取避险、防卫等保护措施。 ●加强信息共享。根据国家、省有关社会信用管理规定,建立涉医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依法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