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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通报典型案例 美团外卖因侵权被判赔偿100万

4月1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全市两级法院2021年度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发布刑事、民商事执行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2021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68005件,结案262677件,均居全省首位;其中,青岛中院受理案件32617件,结案31601件,均居全省中院首位。

化解不良资产21.5亿元

2021年,青岛法院扎实推进平安青岛建设,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审结一审刑事案件8756件,判处罪犯10740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审结一审涉黑恶案件14件69人,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14人,判处罚金及追缴、没收违法所得4611.4万元。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审结一审商事案件33239件(不包括金融案件)。健全府院联动机制,审结破产案件172件,化解不良资产21.5亿元。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优化胶东经济圈创新保护一体化格局,深化智能3D证据管理系统应用,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497件,其中跨区域案件373件。
加强金融审判,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单位健全诉调对接机制,审结一审金融案件41496件。推进金融类案线上速裁改革,妥善审理互联网金融案件21654件,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全面准确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妥善化解民事纠纷,审结一审民事案件63866件,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100%

同时,青岛法院加强行政审判,服务支持“放管服”改革,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777件,审查非诉执行案件3652件。完善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两年来保持100%。依法维护胜诉权益,巩固 “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推进“法拍贷”“互联网+司辅”等网络拍卖机制改革,执结案件79222件,执行到位金额301亿元。
通过健全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深入推进诉源治理,诉前化解纠纷76088件。全面应用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为当事人提供自助立案、在线缴费、远程庭审等诉讼服务,建成互联网法庭209个,网上立案241250件,在线开庭审理案件27352件,电子送达1071815件次。
下一步,青岛法院将以“司法作风能力提升年”活动为抓手,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改革创新、队伍建设四个“走在前”目标定位,努力在加强政治建设上取得新成效,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上展现新作为,在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上推出新举措,在促进严格公正高效司法上迈出新步伐,在全面从严管党治院上展现新风貌,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吴冰冰通讯员 吕佼 何文婕)

典型案例

张某欣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

张某欣系青岛某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原总经理,2001年至2014年间,他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该公司资金,并用部分侵吞款购买该公司和青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再通过分红等方式继续侵吞上述两家公司资金并购买该两家公司股权,涉嫌贪污共计折合人民币3.6245亿元,并最终取得该两家公司100%股权。期间又利用部分赃款注册成立3家公司用于转移违法所得,将部分赃款转移至妻女在澳大利亚的银行账户用于购买房产、地块等。2014年11月4日,张某欣逃匿境外;2016年5月17日在澳大利亚死亡。
青岛中院于2021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对检察机关提供的境内外证据材料当庭质证,查明了张某欣违法所得的事实,裁定没收张某欣实际持有、控制100%股权的5家公司及转移至妻女在澳大利亚名下澳元共计1327万余元的银行存款、房产、地块及孳息。

“美团外卖”侵权“饿了么”赔偿损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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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了么”平台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在线外卖、新零售、即时配送和餐饮供应链等业务,平台覆盖范围包括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美团外卖”提供与其类似的外卖平台服务,平台覆盖范围包括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在本案涉及的青岛市即墨区,原告“饿了么”平台经调查发现,“美团外卖”如果发现商户在入驻“美团外卖”后又入驻“饿了么”,就会要求跨平台商户停止使用“饿了么”,如果被拒绝,就通过改变跨平台商户的配送范围、降低商户的曝光率、回收商户的优惠活动、强制商户参加优惠等方式,强迫商户使用“美团外卖”的独家服务。“饿了么”平台遂请求法院判令“美团外卖”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饿了么”与“美团外卖”均为互联网餐饮外卖服务平台,两个平台的用户群体和服务对象高度一致,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美团外卖”的行为损害了“饿了么”平台、商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美团外卖”平台经营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私家车从事顺风车业务 发生碰撞保险应赔偿

张某为其家庭自用车辆在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后通过相关网络平台登记从事顺风车业务。2019年7月5日,张某驾驶该车搭载顺风车人员时与案外人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张某因维修车辆产生维修费及施救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其属于非营运车辆实施营运车辆载客行为,致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赔付。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顺风车属“共享出行方式”,收费标准远低于正常营运车辆收费标准,难以获取较高利润,客观上起到控制顺风车危险程度的作用,且张某接单路线均属居住地到工作单位之间,系私家车主正常出行的合理线路。因此不属于营运车辆的载客行为,并未使车辆风险程度显著增加,遂判令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向张某支付保险赔偿金。

发表于 2022-4-13 10:3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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