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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闲置厂房可申请改建租赁型住房 10月29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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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青岛市积极探索有效增加租赁型住房的多种形式和渠道,鼓励企事业单位将已建成并空置的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建筑完善手续改建为租赁型住房,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保证青岛市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租赁型住房工作健康、有序、规范进行,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了关于支持和规范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租赁型住房工作的意见。


非居住闲置房屋可改建


据介绍,本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办公、酒店(宾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用途的闲置房屋,经改建后安全、环保、自然通风、采光、人防、消防和配套设施等方面均符合居住要求的,可申请改建为租赁型住房。改建工作实施单位可以是不动产权利人,也可是受不动产权利人委托实际开展租赁运营的企事业单位(机构)。

在改建类型要求方面,非居住闲置房屋可改建为租赁型人才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或市场化租赁住房,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城镇无房常住人口租赁,或面向社会租赁。改建项目应分别纳入青岛市三类租赁型住房的建设计划,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

改建项目应具有不动产权证,且不存在查封、抵押等限制转移登记情况,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内建筑等不得实施改建。改建项目每间居住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且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对参照宿舍标准改建面向用人单位整体租赁的,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4人。


改建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非居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的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保持不变。若按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按改建前的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改建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实施单位应通过青岛市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房源,进行租赁合同网签和备案;应及时将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信息进行登记纳入社区综合管理,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改建项目备案后,10年内不得变更用途。租赁期内仅限租赁或整体转让,不得分户发证,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区指定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应每2年组织对改建项目进行一次核查。发现有违规情形的,可责令实施单位限期整改。申请人弄虚作假将变更登记后的租赁型住房分割进行销售、转让和抵押的,或者改变租赁型住房用途的,按要求予以撤销(恢复)。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市辖各区。县级市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通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试行有效期为2020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


发表于 2020-9-29 09:3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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