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注册 登录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造谣“棉花肉松” 俩大妈被行拘5天

22日,一条“棉花肉松蛋糕”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引发了市民的关注。26日,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消息称,未检测出棉花。日前,市南警方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将编造并发布费县路某糕点店所售蛋糕使用“棉花肉松”视频的违法行为人王某(女,61岁,本市人)、黄某(女,65岁,本市人)查获,依法对两人行政拘留五日。

11.jpg

糕点店已经恢复营业。


 俩大妈造谣被拘5天

  记者从青岛警方了解到,5月22日上午,黄某在费县路某糕点店购买肉松蛋糕等糕点,到王某家串门,二人联想到网上看到的“棉花肉松“视频,便清洗蛋糕,用手机录制视频,随后发布到微信朋友圈,宣称该店销售蛋糕上的肉松是棉花,引发多名群众与该糕点店发生消费纠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经山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检验,肉松蛋糕未检验出棉花基因。

  市南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于5月27日、28日,将王某、黄某查获,两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警方依法对两人行政拘留5日。

  商家盼早日步入正轨

  30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了为糕点店供应肉松的厂家负责人傅先生。据傅先生介绍,目前他已经回到安徽合肥,对于此事,他认为只要相关部门能够为肉松质量和蛋糕店产品“正名”,这件事就算告一段落了,“造谣的人可能不是恶意的,只是对相关知识不了解,被网上的谣言轻易忽悠了,导致以讹传讹。”傅先生表示,对于造谣者如何处理,他此前并没有期望一定要处罚她们,但是希望通过此事,造谣者能够吸取教训。

  “一个谣言可能毁掉一个行业,要想消除谣言的负面影响,这不仅需要我们行业自身积极发声,科学地为自己正名,也需要权威部门及时介入,将真相公之于众。近期国内已经抓了十几个造谣者,宿迁的两个已经被抓,我的两个客户在宿州和昆明举报过相关造谣者。”据傅先生介绍,目前肉松销售进入淡季,比去年提前了一个月,除了天气原因,也与近期网络上的谣言有一定关系。“近期肉松订单受谣言影响不小,与往年同期相比,订单下降了20%。”傅先生说,目前投诉和退货率也增加了不少,他在全国有数千个客户,“棉花肉松”谣言出现后,他们和商家及时联系,保证产品质量,把生意做好。

  30日下午,记者再次来到费县路的事发糕点店。此时店内正在搞活动,其门前顾客排起了长队,店内的5名工作人员忙得不可开交。对于造谣者被拘一事,店主吴先生表示:“我们相信政府的处理结果。”吴先生表示,自己的糕点店刚开始干,“棉花肉松”一事把他打了个措手不及,“这件事影响了正常开业,但也让市民知道我们的产品有质量保证,原材料更放心,希望糕点店能够尽快步入正轨。”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警方提醒市民,一是不要把网络空间当成“法外之地”。公安机关建立网警常态化公开巡查执法机制,重点是清理网上违法犯罪信息,依法查处各类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网民如果把网络空间视为“法外之地”,任意编造和发布不实信息、不良信息,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网民不要主观臆断。网民对发现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青岛网警巡查执法账号举报,不要在不明事件真伪的情况下,编发微信,一旦成为谣言,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不要好心办坏事。许多市民转发这些不实信息,主观上是想提醒亲朋好友,但客观上造成了不实信息的大量传播,引起了众人的恐慌。

  因此,警方也希望广大市民注意识别和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信谣、不传谣。特别是对未经核实的信息、缺乏科学依据的信息、断章取义的信息,不要轻易相信,不要随意转发,更不要推波助澜,故意扩散谣言,一旦触犯法律,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恶意造谣可判5年以上

  30日下午,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张宝清律师,张律师介绍,恶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对恶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对于突发事件的应对来说,信息发布是非常重要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此作了规定。第10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第53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同时,第54条也专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因为虚假信息的出现,对于突发事件的应对是不利的,在法律责任中,对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发表于 2017-5-31 14:2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回复 | 使用道具 举报

该帖共收到 0 条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美图秀

    • 新一轮青岛总规:“一区两极两城多点”
    • 前三季度GDP增长5.7% 崂山区晒出亮眼“成
    • 青岛又一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方案公示,规划
    • 青岛气温开启持续下降模式,一轮寒潮过程正
    • 崂山门票半价!沿黄九省区的朋友,快来畅游

帖子地图|手机版|违法举报|法律顾问:山东文康(上合示范区)律师事务所 张宪立律师|小扑网 ( 鲁ICP备19052805号-2  

GMT+8, 2024-11-24 04:02 , Processed in 0.147638 second(s), 2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18-2020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