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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广告费未给 青岛海上嘉年华终败诉

青岛海易达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易达”)曾与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上嘉年华”)签订了广告委托发布合同,后期因双方对合同履行情况有异议而产生纠纷,最终诉讼至法院。在一审判决驳回海易达的诉讼请求后,海易达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为,虽然海上嘉年华不认可海易达提供的材料,但海易达提供的提供的审批邮件、发布广告的幻灯片打印照片等证据以及海上嘉年华付款的事实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终审判决海上嘉年华支付海易达欠款15万元及利息。

签下40万元广告合同 双方却对合同履行有异议

黄岛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查明,海易达与海上嘉年华的广告媒体总费用为40万元,海上嘉年华应于广告画面全部上刊验收后3天内支付给海易达50%广告费即20万元整,2014年6月底前支付剩余款项的40%广告费即16万元整,剩余10%款项应于合同结束后5个工作日支付即4万元整。
同时,双方约定由海上嘉年华向海易达提供广告画面设计的电子文件、色标及广告发布所需文件;海易达在收到海上嘉年华的首期广告费用和资料后,报有关管理机构审批合格后开始制作广告画面小样;海易达应在海上嘉年华发送电子版广告画面之日起3日内提交广告画面小样。除此,海易达应在广告画面全部制作、安装完成后书面通知海上嘉年华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后海上嘉年华应在广告验收报告上签字。
海易达与海上嘉年华均认可海上嘉年华公司已经支付广告发布费25万元,但双方对合同履行有争议。海易达因此将海上嘉年华诉至黄岛区人民法院。

海易达举证不被认可 诉讼请求被驳回

在审理过程中,海易达主张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制作并发布了广告,履行了全部义务,并在审理过程中提交了广告画面制作幻灯片打印件2组、海上嘉年华公司付款凭据及发票一组、广告小样一份、海易达公司与青岛机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一份作为证据。但海上嘉年华在质证中不认可幻灯片打印件和广告小样的真实性,也否认收到过海易达的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海易达与海上嘉年华签订的《青岛机场廊桥广告委托发布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因为双方对合同履行有争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之规则,海易达主张已经实际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但海易达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且海上嘉年华予以否认,一审法院难以确认合同的履行情况,亦无法判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故一审法院对海易达要求支付广告费1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认可证据链 海上嘉年华被判支付欠款

海易达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海易达提交了其于2014年4月和2014年7月向机场申请画面审批的两份邮件,证明其向机场申请过本案广告的审批。但海上嘉年华对邮件真实性没有异议,也认可邮件附件中关于“琴岛之眼”及“前海一线”的广告语和画面确为海上嘉年华楼盘信息。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案涉广告发布的时效性,案涉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时间为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4年8月12日止,但海上嘉年华在本案诉讼之前并未海易达提出过异议、却于2016年陆续付款25万元。虽然海上嘉年华否认海易达提供的证据,并对其支付的25万元解释为系催促上诉人履行2014年签订的涉案合同,但法院认为海上嘉年华的该解释显然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也不符合商事交易的常理。
法院认为,海易达提供的审批邮件、发布广告的幻灯片打印照片等证据以及海上嘉年华付款的事实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举证已达到了高度盖然性占优的证明标准,完全可以证明海易达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广告发布任务,海上嘉年华应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
最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海上嘉年华向海易达支付广告欠款15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违约金。

发表于 2019-11-21 09:5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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