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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突然刹车乘客受伤 青岛公交集团被判赔偿14万

近日,逄某某乘坐青岛公交集团李沧巴士有限公司的303路公交车期间,因车辆突然刹车,致其摔倒受伤入院治疗,因此产生了一定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逄某某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巴士公司赔偿逄某某141530.5元。

2018年5月1日,逄某某乘坐青岛的303路公交车时,因车辆突然刹车,致其摔倒受伤。

事发当日,逄某某被青岛市中心医院收治入院,入院诊断为腰椎压缩骨折、软组织挫伤等。经手术治疗,住院80天后,于2018年7月20日出院。

逄某某在治疗期间,青岛公交集团李沧巴士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105700.61元,其中住院医疗费105013.61元、门诊医疗费687元;住院期间及出院当天共计81天的陪护费18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260元,其中膝关节固定费2800元、矫形器费用2460元,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128960.61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逄某某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巴士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11456.78元(医疗费1035.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0元、护理费15707元、交通费800元、误工费79200元、残疾赔偿金101634元、鉴定费2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诉讼中,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对逄某某之伤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逄某某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术后目前致残程度为十级。

庭审时,青岛公交集团李沧巴士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但逄某某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

李沧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公交公司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负有安全驾驶及保障车上乘客安全的义务,其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应对路况有所预判,并在操作时对车内乘客情况予以必要的注意,其紧急避险操作不当是导致逄某某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应依法对其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因该303路公交车驾驶员系在履行职务期间造成逄某某损害,故该赔偿责任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即公交公司承担。

随后,对逄某某的各项主张依次进行了审理,判决青岛公交集团李沧巴士有限公司赔偿逄某某人民币141530.5元。

发表于 2019-8-21 12:4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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