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岛的一对小夫妻闪婚又闪离,离婚时男方要求返还全部彩礼,然而,要回彩礼并不容易。
案情回顾
2019年2月,小唐(男)与小阳(女)在朋友聚会上相识,双方一见钟情。在爱情的甜蜜冲击下,二人不久便搬到一起生活,开始商定结婚事宜。订婚时,小唐依据当地习俗,送上60000元彩礼,二人也在5月20日去民政局登记结婚,并打算在6月底举行婚礼。
从相识,到订婚、领证,一切都如同二人迅速燃起的爱火一般飞速发展,然而,这场看似甜蜜的爱情却在婚礼前出现了危机。
原来,小唐在一次偶然中发现小阳手机里有别的男人发来的暧昧短信,虽然小阳向其解释是她的大学同学,但双方还是因此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在随后的日子里,二人同居生活摩擦不断,矛盾愈演愈烈,暧昧短信事件更是让他们都认识到感情基础薄弱,共同组成家庭的心越离越远。
2019年6月,小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小阳之间的婚姻关系,并请求小阳向其返还彩礼60000元。
法官受理此案件后,考虑到双方是“闪婚闪离”,离婚可能是一时冲动,迅速组织二人进行调解,帮助缓和他们之间的矛盾,并给予双方十天的“冷静期”,要求二人慎重选择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第二次调解时,双方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对彩礼的返还问题争执不休。小唐认为双方登记结婚到提出离婚时间很短,小阳应当全额将彩礼返还;小阳称双方吵架后,小唐瞒着小阳从家中拿走50000元现金,最开始小唐将彩礼全部交给小阳,而彩礼钱主要用于购买一些厨房电器,目前这些电器仍在小唐家准备的婚房里,小阳离开时未带走以上物品,另外,彩礼钱还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日常开销,因此小阳不应再向小唐返还彩礼。
法官经审理查明,小唐已拿走50000元现金,双方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小阳未主张分割彩礼钱购买的厨房家电等,综合上述情形,小唐请求小阳全额返还彩礼,明显不合理。最终,小唐和小阳之间达成调解意见,解除婚姻关系,小唐放弃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不宜简单的适用“一刀切”的标准,应当结合相关案情,综合考虑社会善良风俗、回礼情况、生育情况、彩礼的使用情况以及结婚(同居)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不易 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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