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向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
警示函全文如下::
关于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8〕22号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7年年报关联方披露不完整。根据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对外贸易合作厅签署的托管协议,山东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发制品厂(以下简称山东工艺发制品厂)是你公司关联方。2017年你公司子公司与山东工艺发制品厂发生租赁费用50万元。你公司在2017年年报中仅披露了上述租赁交易情况,未在关联方部分将山东工艺发制品厂披露为关联方且未说明其与你公司的关联关系,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
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不准确。你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建华主持,本次会议实际由半数以上董事临时共同推举的董事徐安顺主持。你公司在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
三、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完善。你公司目前适用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为2002年制定。2002年至今,你公司章程经多次修订,但上述两项议事规则均未修订。检查发现上述两项议事规则在会议召开条件、召开频率、决议程序等多个方面与你公司章程存在不一致、相冲突情形。
四、董事辞职制度执行情况与公司章程规定不符。根据你公司章程,除特定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2017年,新华锦董事会收到董事王小苗、张航辞职报告后,上述两人仍在公司任职,其在公司的任职直至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之日止,上述情况不符合你公司章程的规定。
针对上述第一、二项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针对上述第三、四项问题,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情况将记入诚信档案。请你公司强化法律法规学习,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修订完善相关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责令改正事项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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