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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档案未记录考核结果 青岛大洋涂料厂被罚1万

     近日,信网了解到,2018年4月12日,青岛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在青岛大洋涂料厂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名入职员工李某某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没有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对此,2018年5月2日青岛市安监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对青岛大洋涂料厂处1万元罚款。

   信网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而青岛大洋涂料厂的员工李某某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并没有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因此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青岛市安监局对青岛大洋涂料厂处1万元罚款。

    对此,信网联系到了青岛大洋涂料厂综合部的工作人员刘女士,她表示当时被检查到的员工属于新入职员工,所以他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做的不是很全,“目前我们已经复查整改完毕,而之后我们也会注意该方面问题。”

发表于 2018-6-27 11: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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