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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开展电动车消防治理 违反禁令最高罚500元

市安委会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为期八个月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经过前期的动员部署阶段后,6月20日起进入集中整治阶段。

此次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是:集中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严格规范维修改装行为,提升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推动规划建设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意识明显提升,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发生。

措施主要包括:开展电动自行车生产单位专项治理、开展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维修单位专项治理、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专项治理和强化电动自行车消防知识宣传教育等五个方面。

在综合治理中,我市将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市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研究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建设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居民住宅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和管理;凡新建的住宅小区,严格源头管控,同步规划建设停放充电场所和智能充电控制设施;对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建成车库(棚)、充电设施的老旧住宅小区,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满足居民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需求。

延伸阅读:
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

近年来,随着电动车自行车大量投入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存放等安全管理问题凸显,国内由此引发的火灾伤亡事故频发。为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山东省公安厅发布禁令如下:

一、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二、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

三、严禁电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五、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车停放场所。

本禁令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拒不遵守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禁令,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发表于 2018-6-21 10: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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