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多项通告,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涉及危险物品管理、烟花爆竹管理、消防安全、留宿场所管理、青岛海域内船舶管理等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各通告施行时间略有不同,对违反通告规定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物品管理
五区内买刀具实名登记
5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禁止销售、运输、购买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易制爆化学品、火药动力的射钉器(弹)、弩。禁止实施爆破作业、射击训练等活动。暂停放射性物品的移动使用。涉及国计民生,确需运输、购买前款规定的危险物品的,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批,严格监管,相关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管制刀具一律封存,不得销售。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销售除管制刀具以外的其他刀具的,经营者应当查验并登记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及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禁止向未成年人、行为异常、精神异常或者身份不明的人员销售刀具。经营者发现有行为异常或者精神异常人员购买刀具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严格执行散装汽油专机销售、实时监控、购买实名登记、异常情况实时报告等管理制度。个人购买散装汽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单位购买的,应当持单位证明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具有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涉及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24小时专人看护本单位所有或者保管的危险物品,严格危险物品出入检查登记制度。发现危险物品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消防安全管理
每栋建筑实名看护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6月13日,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全面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区域性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他火灾隐患未能完成整改的,相关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当采取停用、专人值守等安全管理措施,加强消防安全巡查,加强重点部位看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消防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充分发动网格员、志愿者等力量,分片包干开展消防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的巡查,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流动人口聚集区域的相关建筑物和群租房的排查管理,保证每条街道有巡逻检查队伍,每个单位有值班巡查人员,每栋建筑有人员实名看护。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告知和督促村(居)民、业主清空楼梯、过道、屋顶、电缆井、管道井等公共部位堆放的可燃物及其他杂物,清除影响安全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和疏散通道畅通;及时检查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以及电缆桥架在楼板处的防火封堵情况,确保封堵严密。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安全检查,严禁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存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单位、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应当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突发火情能够第一时间到场处置。
严禁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履行森林防火管理职责。一级森林火险区内的林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风景林、沿海防护林和重要山林的非开放区实行封闭管理。
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等物质,重大外事活动重点区域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作业。
烟花爆竹管理
未经许可不得贩运燃放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6月13日,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通告规定时间段内不得制作、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所有库存的烟花爆竹不得存放在本市市区和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建成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将库存的烟花爆竹予以封存,并做好清点、登记和看护工作。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者应当将尚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交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封存。无法交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封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监管,采取登记、指定地点封存等临时性行政措施。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被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组织销毁。
留宿场所管理
涵盖民宿、日租房等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6月13日,留宿场所应当将其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和从事信息登记报送、安全保卫、客房服务等工作的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报送公安机关。
留宿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查验住宿人员的身份证件,通过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含人证核验设备)登记住宿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并实时报送公安机关。其他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登记入住人员或者承租人身份信息,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实时报送公安机关。
入住人员应当配合留宿场所工作人员进行入住登记,主动向留宿场所工作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应当到留宿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身份证明。对身份不明、无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或者拒绝查验的,不得提供住宿服务。
留宿场所应当建立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场所内人员密集部位以及配电间、电梯机房、饮用水箱、换气风道口、应急疏散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巡查,并做好记录。留宿场所在本场所内发现下列人员或者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毒品、非法宣传品等违禁物品;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其他可疑的人员和物品。
本通告所称的留宿场所,是指用于接待住宿的旅馆和其他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旅馆包括旅店、宾馆、饭店、酒店、洗浴场所、旅社、招待所、疗养院、度假村等,其他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包括酒店式公寓、农家乐、渔家宴、民宿、日租房等。
海域船舶管理
部分区域禁游泳垂钓
5月29日0时至6月11日24时,未经批准,禁止任何船舶在浮山所湾海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经营性活动。
5月29日0时至6月11日24时,除涉及民生外,暂停市南区、市北区、崂山区、黄岛区辖区海域沿海一线所有客运码头、站点(青岛国际邮轮港除外)的经营,以及客船、摩托艇、帆船等各类船舶的客运活动;禁止上述船舶在上述辖区海域内航行。
除保障国计民生需要,5月29日0时至26月6日24时,禁止集装箱船舶在青岛胶州湾海域内装卸1~7类危险货物集装箱;6月1日0时至6月6日24时,禁止成品油船、化学品船、液化石油气船、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船(煤炭船舶除外)以及载运危险货物的杂货船进出青岛胶州湾海域;6月7日0时至6月11日24时,禁止载运第8类、第9类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船舶之外的所有危险货物船舶进出青岛胶州湾海域;6月1日0时至6月6日24时,在青岛胶州湾所有港区内,禁止对成品油、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煤炭除外)以及杂货船载运的危险货物进行港口作业;6月7日0时至6月11日24时,在青岛胶州湾所有港区内,禁止对第8类、第9类之外的危险货物进行港口作业。
6月4日0时至6月11日24时,禁止使用青岛港前海1号、2号、3号锚地,移至朝连岛南锚地锚泊(朝连岛南锚地为以下四点连线内海域:35°51′10″N/120°53′00″E-35°51′10″N/121°01′30″E-35°46′30″N/121°03′53″E-35°46′30″N/120°55′22″E)。引航员登离船位置由原分道通航制第二警戒区东移至青岛港小公岛登离船点(以35°58′38″N/120°34′44″E为圆心,半径500米海域内)。
6月4日0时至6月11日24时,海面能见度低于1海里时,禁止船舶进出青岛胶州湾海域或者靠离泊作业。
6月9日0时至6月10日24时,根据需要可以限制船舶在青岛港主航道通行。
6月1日0时至6月11日24时,禁止钓具渔船出海。6月8日0时至6月11日24时,养殖船除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生产外,禁止跨养殖区航行作业。休渔渔船应当按照规定定点停靠,未经批准,禁止离港。
5月29日0时至6月11日24时,禁止任何人员、船舶在光缆路由保护区内开展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船舶锚泊等危及光缆安全的活动。
5月29日0时至6月11日24时,未经批准,禁止任何人员在市南区太平角东北端至珠海支路沿线海域游泳、潜水、垂钓和捕捞作业。
5月29日0时至2018年6月11日24时,未经批准,禁止任何船舶及人员停靠或者登临青岛海域内无居民海岛。
5月29日0时至6月11日24时,未经批准,禁止任何船舶在张屯嘴-竹岔岛-大公岛-小公岛-南姜码头及团岛-牙子石岛(35°58′15″N/120°17′48″E-35°56′30″N/120°18′36″E-35°57′39″N/120°29′36″E-35°59′48″N/120°35′00″E-36°05′48″N/120°31′59″E-36°02′42″N/120°16′59″E-36°01′00″N/120°17′12″E)连线以内海域停泊、作业和驻留;未经批准,禁止任何船舶在团岛-小公岛-南姜码头(36°02′42″N/120°16′59″E-35°59′48″N/120°35′00″E-36°05′48″N/120°31′59″E)连线以内海域航行。
5月29日0时至6月11日24时,实行船舶集中停靠(执行公务的船舶除外),由有关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或者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管控措施。在青岛海域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应当办理进出港申报手续,配备适任人员,随船携带相应的船舶证书、运输许可证或者货物运输单(证)等文件资料,并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登临检查。进入青岛海域的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其中,出海作业的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海员证等有效证件,并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身份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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