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发放青岛市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的通知》,加强住房政策支持,做好多子女家庭申领购房补贴工作。 申领条件 (一)家庭生育的子女,符合生育时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二孩的家庭,家庭现有2个以上子女,子女均为青岛市户籍,且夫妻至少有一方为青岛市户籍。 (三)自2021年5月31日起,生育三孩的家庭,家庭现有3个以上子女,子女均为青岛市户籍,且夫妻至少有一方为青岛市户籍。 (四)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多子女家庭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义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网签备案的(含产权型人才住房,不含拆迁安置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发放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二孩家庭发放5万元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三孩家庭发放10万元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 认定口径 按照提交申请时家庭现有子女数确定孩次,一经确定不再受此后家庭变化、孩次变化的影响,申请人不得以此后家庭变化、孩次变化等原因再次申领购房补贴。收养或再婚前生育子女的,根据相关法律文书认定是否计入家庭子女数。 (一)初婚家庭 双方初婚,按家庭实有子女出生日期先后顺序计算孩次。 (二)再婚家庭 1.一方或双方再婚,原家庭均未生育过子女的,比照双方初婚家庭认定孩次。 2.再婚前由一方生育且相关法律文书确认由该方抚养的子女,以及再婚后双方共同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按照子女的出生时间,合并计算孩次。 (三)“双(多)胞胎”生育 符合政策规定的多胞胎生育,按照子女出生时间顺延计算孩次。 (四)单方抚养 离异或配偶死亡,单方抚养子女的,比照双方初婚家庭认定孩次。 上述认定口径仅适用于为二孩家庭、三孩家庭发放购房补贴。遇有特殊情况的,由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解释。 申领流程 (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二孩、三孩家庭申领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应共同向女方户籍地镇(街)申请,如女方户籍为非青岛市户籍的,则到男方户籍地镇(街)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青岛市多子女家庭情况表(见附件); 2.夫妻双方身份证; 3.夫妻双方及家庭现有子女的户口薄(地址页、索引页、个人单页); 4.结婚证; 5.家庭现有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6.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7.购房人的银行卡(购房人为夫妻双方的,夫妻双方共同指定一方); 8.离婚的,提交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9.合法收养的,提交领养证明; 10.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镇(街)工作人员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录入《青岛市多子女家庭情况表》,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字确认。对上述材料应核验原件,并留存除1、6项以外的其他材料复印件。 申领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的截止期限为2026年7月31日。 (二)镇(街)初审 镇(街)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需要协查的,可以请求公安、民政、数据管理等部门协查。初审通过的,于次月的第1个工作日报送至区(市)卫生健康部门。 (三)审核发放 区(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进行复审,符合申领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条件的,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推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统一推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房屋所在区(市)住建部门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由房屋所在区(市)政府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按规定发放购房补贴。 资金来源 购房补贴由市级财政和新购房屋所在区(市)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市级财政与平度市、莱西市财政分担比例为6:4;市级财政与其他区(市)财政分担比例为5:5。 职责分工 (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区(市)卫生健康部门对二孩、三孩家庭的孩次确认工作。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区(市)住建部门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进行审核。 (三)市财政局负责购房补贴所需市级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四)需要协查的,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别做好申请人户籍、婚姻、收养等信息核验、数据共享等工作。 (五)各区(市)政府负责区(市)财政资金保障、补贴发放等相关工作。 监督管理 (一)建立实施容错免责及资金追回机制。因非主观原因造成的失误,对经办人员予以容错免责,造成资金错发多发的,由发放补贴的区(市)政府追回;因经办人员主观原因造成的错误,不得纳入容错免责情形,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以及申报信息不实造成购房补贴错发且拒不返还错发资金的,不得继续享受该政策,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已领取购房补贴的多子女家庭,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一致退房的,应当退还补贴。补贴退还后,方可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购买新建商品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2025年4月1日前已完成网签备案的多子女家庭,在本通知发布后撤销原网签备案,重新网签同一套房屋的,不享受此政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区(市)政府应当及时公示受理窗口的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镇(街)不设对外服务窗口的,由区(市)政府指定相应的办事机构受理,并相应调整《青岛市多子女家庭情况表》的有关内容。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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