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发布“十条措施”,对成果转化“推一程” 进一步从创新体制机制、用好关键群体、聚焦关键环节、突出城市特色等方面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改革,有力支撑科技强市建设
深化改革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青岛市深化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提出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创新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方式、推行“先使用后付费”制度等举措,进一步从创新体制机制、用好关键群体、聚焦关键环节、突出城市特色等方面,为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改革做出指引。 《十条措施》不仅从顶层架构上解绑限制科技成果转化的“粗绳子”,还以具体举措精准解除束缚科技成果转化的“细绳子”,助力科技成果提速转化、创新型产业体系加速完善,有力支撑科技强市建设。
体制上再“解绑”,让所有的路都通着 科技成果是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国有无形资产,其资产价值如何确认,一直是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难题之一。为了进一步对这一无形资产进行“有形”管理,此次《十条措施》将“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这一创新举措放在篇首进行了强调。 根据《十条措施》的具体要求,转化前,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建立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建立全流程贯通的职务科技成果管理体系——这是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前提;转化中,单列后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其科研管理部门承担资产管理职责,实行台账式管理;转化后,职务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形成国有资产,其划转、转让、退出、损失核销等处置,由科研事业单位自主决定,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范围。 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到“生产线”的过程中,其价值会受到市场因素影响产生变化。这种变化此前让相关单位在不同程度上产生国有资产流失等顾虑。现在,《十条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国有资产进行“单列”管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这类顾虑,让相关单位大胆转化。 《十条措施》的另一个机制突破是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允许科研事业单位在设定合理路径、规范合同约定、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采取“赋权+约定收益”的方式,将留存的部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形成完整权属关系。就像最了解孩子的是父母一样,最了解成果的是成果发明人。此举可给予成果发明人更大的转化自由度,在把握转化时机、吸引社会资本等方面更有优势。在保障单位权益方面,《十条措施》明确,成果完成人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进入企业,并约定企业上市或股权转让时,将对应股权收益及其衍生增值收益全部归属转让给科研事业单位。 此外,在落实技术权益激励措施方面,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作出贡献的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其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且不作为调控基数、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此外,《十条措施》创新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方式,明确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支持科研事业单位探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与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结合的成果转化方式,在成果转化中形成“现金入股+技术入股”的出资组合方式。 以往,科研事业单位不允许现金作价入股,只允许技术入股。将技术和现金绑定,允许使用横向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可助力解决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资金不足难题。 为了进一步扩展科技成果转化渠道,《十条措施》鼓励这些成果到市场中去“试营业”,即鼓励科研事业单位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许可双方可约定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转让、许可费,过程中支持保险、担保等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提供相关服务。 “先使用后付费”使企业有了更多承接成果落地的选择,既可以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又可以缓解企业在创新发展中面临的资金不足问题,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的同时提高企业对科技成果的承接力和转化效能。
用好关键群体,放大“科技红娘”作用 要想高质高效地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是重要推手。根据《十条措施》,青岛将通过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选聘制度、建立技术经理人培育成长机制等方式,进一步放大“科技红娘”等关键群体的作用。 在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选聘制度方面,《十条举措》明确,支持科研事业单位在自主评价职称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时,设立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并制定符合成果转化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的评价标准。同时,要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的配备,建立体现工作特点和实际贡献的绩效评价及内部分配办法,将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作为科研人员晋升职称、岗位聘用、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通过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绩效在相关工作中的权重,进一步建好、用好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队伍。此外,《十条举措》提出建立“共引共享”人才培养机制,每年安排在青高校、科研院所的青年科技人才,到本地企业中担任“科技副总”等职务。此举可进一步推动产学研融合创新,促进科技成果有针对性地进行转化和应用。 当前,青岛已经有2000多名技术经纪人,他们活跃在科研机构及产业一线,发挥着牵线搭桥的关键作用。面向这一关键群体,《十条措施》将进一步完善培育成长机制,多措并举为该群体描绘了更加成熟的培育和成长路径。在人才培育过程中,支持高校开展技术转移相关学历教育,探索扩大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实施人才培育工程,有组织地开展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在人才使用过程中,建立技术经纪人积分评价体系,依据培训等级、需求挖掘、成果梳理、产学研对接、成果转化落地等方面的服务成效,发布年度优秀技术经纪人榜单。 在更高的考核评价体系内,《十条措施》将技术转移人才纳入“青岛拔尖人才”选拔范畴,单设“技术经纪人”序列;结合技术经纪人积分排名和成果转化绩效,给予其不同等级的“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此外,还将遴选具有战略科学家思维、工程化实施经验、强创新资源链接能力的管理人才,体系化发现、凝练、布局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科技示范工程,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面向国有企业这一“关键主体”,《十条措施》也鼓励其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改革试点。具体来看,在收入方面,国有企业承接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用自有科技成果产业化成立的科技型企业,可通过股权激励、分红激励等方式,对科技骨干人员开展中长期激励;在支出方面,对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等相关的研发投入,可在考核时视同利润加回。 此外,《十条措施》鼓励国有企业设立专项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发挥国有资本引领带动作用,推动科技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超前布局前沿性、颠覆性、基础性技术研究,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完善“一对多”“多对一”产学研协同创新长效机制,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重大创新平台开展联合创新。
聚焦关键环节,规避转化过程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难,很大一个原因是其环节多、链条长、风险高,在不少关键环节中受不确定因素影响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扶一把”“推一程”,可以有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进程。 在科技成果转化渠道的关键节点上布局建设中试基地、打造概念验证平台等创新平台,提供科技金融等关键要素助力,今年,青岛已经有了不少探索。例如,首批13家概念验证平台建设如火如荼,为科技成果更好地落地提供服务。 下一步,《十条措施》明确,青岛将继续鼓励国有投资平台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持股平台,既可按程序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作价入股后持有的股份,也可直接购买或与科研团队共设企业购买知识产权,多渠道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现金收益。同时,优化科技创业孵化股权投资资金支持政策,对进驻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概念验证平台等早期成果转化项目,采取先投后股、股权直投、赋能基金等方式予以支持。 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需要不拘一格地探索多种新范式。此次,《十条措施》就对“集采研发”这种产学研融合的模式进行了重点关注。“集采研发”模式是专门针对行业共性难题打造的成果转化新模式。近年来,青岛已经通过云端研发中心等互联网平台凝练产业需求、“集体”对接行业创新资源,“以点带面”地让前沿技术“普惠化”解决行业共性问题,推动产业集群实现规模化发展。 《十条措施》明确,进一步支持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依托开放服务平台,一端汇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另一端对接中小企业技术需求,凝练行业共性难题。通过“集采研发”等模式,组织“平台+高校院所”签订委托孵化协议、“平台+企业”签订预采购协议,形成预期市场订单后,面向市场以“众筹”的方式解决研发资金,加速科技成果产品化。 在突出城市优势和特色方面,《十条措施》还强调,支持海洋科技大市场加快特色化、国际化、市场化发展,联合各类专业机构打造共建共享的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例如,联动国家海洋技术转移中心,链接全国海洋领域科技成果和产业需求,推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再如,深化开放创新,协同国际技术转移机构,面向上合组织国家及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建立科技企业出海通道,助力企业加速融入全球创新网络。 此外,《十条措施》还明确,引导企业、社会资金多元投入,推广财政资金“拨改投”“拨投结合”等模式,连续三年以每年最高1000万元资金的支持力度,依法、依规支持海洋科技大市场建设,完善其成果评估交易、供需精准对接、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企业孵育和金融赋能等功能,培育发展科技服务业新业态。(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耿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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