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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医院有劣药 黄岛区中医医院被处罚

     近日,青岛市网上行政处罚服务大厅公布了一批近期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青岛西海岸新区的一家三甲医院青岛市黄岛区中医医院赫然出现在被处罚的名单当中。信网据此向医院方面求证,工作人员证实被检查的两种药品醋柴胡和柴胡因含水量超出规定标准被认定为劣药,“虽然这个问题不会影响药效,但医院已经把这批药品都处理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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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日上午,信网联系了青岛市黄岛区中医医院药剂科,工作人员证实,医院确因劣药问题被食药监处罚,但原因并不是药品本身的质量有问题,而是在检查中发现药品的含水量超出规定标准。

      “从被检查的醋柴胡和柴胡这两种药品的批号来看,都是夏天生产的,可能是生产的时候受天气影响药品里的水分就没有弄干净。”工作人员告诉信网,医院购进药品后一般三四个月就会销售完,而被检查的药品恰好是还没售出的剩余药品,“如果药品保存时间过长,受潮后水分含量增加,可能会导致药品变质,但不会影响药效。”

     对于这批被认定为劣药的产品,工作人员表示这些药品已经被处理掉了,肯定不会出售给患者,“而且我们医院的药品储存设备也很完善,完全可以保证药品在医院储存时不受潮。”
从食药监公布的案件信息信网了解到,2017年11月7日,稽查支队接到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批号为20160801的醋柴胡和批号为170601的柴胡经检验性状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应以劣药论处。这两种药品分的生产单位分别是河北祁新中药颗粒饮片有限公司和安徽亿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中医医院也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发票、验收记录等材料。从使用情况看,青岛市黄岛区中医医院购进的该批次醋柴胡11Kg、使用了8.7Kg,购进柴胡15Kg、使用了14.7Kg。

   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用药人购进药品,不得有购进假药、劣药”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用药人应用药品,不得应用假药、劣药”的规定,食药监发布了(青)食药监药罚〔2017〕Y027号和(青)食药监药罚〔2017〕Y028号处罚决定书,没收劣药醋柴胡2Kg;没收药品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合计罚款20381.25元。




发表于 2017-12-11 10:2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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