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新政进一步优化租赁型人才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
为吸引更多青年人和各类人才来青留青,5月10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青岛市2024年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青建发〔2024〕22号),文件对我市租赁型人才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鼓励租房人才购买商品住房
允许承租人在租赁人才住房期间购买商品住房,并继续享受租金优惠。此举将进一步释放租赁型人才住房承租群体的购房潜力,实现人才住房优惠政策从“租”到“购”的无缝衔接。
二、放宽租赁型人才住房准入的住房审核条件
规定配租项目所在区(市)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或已退出住房保障的人才即可申请租赁型人才住房。此举将有效扩大保障范围,让更多的人才享受到优惠政策。
三、降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门槛
取消准入条件中的户籍、居住证、工作单位和缴纳社保的限制,规定配租项目所在区(市)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或已退出住房保障的个人即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时,为促进职住平衡,允许用于企业定向分配的房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此举将进一步调动租赁企业参与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提高房源利用效率,惠及更多来青就业创业的青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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