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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启动沿海一线旅游秩序专项整顿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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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市南区启动沿海一线旅游秩序专项整顿行动:建立工作专班,强化沿海一线巡逻执法;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景区存在的游商浮贩、违法拉客欺客等情况,以及各类旅游纠纷,严格执法、迅速处置;加大服务投诉办理力度,设置并公布景区服务电话、市南区旅游投诉监督电话,落实首问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处置游客咨询和投诉事宜;开展违法营运码头、船只、项目排查清理,发现即坚决取缔;推动海上游船旅游全面规范化运行管理。专项整顿行动坚持常态化开展,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规范景区管理不达目标,绝不收兵。


栈桥景区管理服务中心电话:0532-82884548,市南区旅游投诉电话:0532-51989019。请广大市民和游客监督参与,共同推动形成沿海一线文明、规范的旅游秩序。


市南区领导带队督导沿海一线旅游秩序,坚决打击扰乱秩序行为


1月31日,青岛市市南区委书记王锋,区委副书记、区长刘存东,分别带队督导沿海一线旅游秩序。


王锋一行先后来到栈桥景区和第六海水浴场,实地督导检查太平路沿线秩序环境、景区调解室、办公区、海水浴场旅游秩序、栈桥广场、桥面秩序环境等,听取景区客流、秩序维护、行业管理、值班值守等工作情况汇报,现场办公提出解决方案和工作要求。


王锋表示,市南区沿海一线是海内外游客向往的旅游目的地,是体现青岛城市文明的重要窗口,容不得任何抹黑,必须把维护优质的旅游秩序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从即日起,沿海一线实体化工作专班要迅速进入状态,常态化做好景区景点秩序整治维护,全方位营造文明有序的旅游环境。要提升现场处置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对景区景点存在的游商浮贩、违法欺客拉客等情况,以及各类旅游纠纷,要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靠上处置,严格执法,切实维护游客合法权益。要抓实游客投诉办理,在景区景点公布景区服务、旅游投诉监督电话,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对游客的咨询和投诉事宜,迅速受理,及时处置回复。要举一反三,严格依法对涉事企业和景区景点相关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法经营、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发现即立刻责令整改。要联合上级有关部门,对前海一线涉海旅游、海上运动等进行全面的排查,对非法经营、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坚决予以取缔。要协调有关单位,加快推进海上游船旅游规范化管理,从源头上减少损害游客利益事项的发生。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各部门、各单位协同发力,严格依法履职,加强行业监管,坚决打击各类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不断提高游客满意度。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热情文明旅游环境的强大正能量。


市南区委副书记、区长刘存东一行来到五四广场,实地督导沿海一线旅游秩序工作。


刘存东表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查摆管理纰漏,进一步提升景区管理服务效能,切实保障游客权益。要扎实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严厉查处拉客宰客等问题,为游客营造放心、安心、舒心的出行环境。要加大日常巡查频次,落实好定岗轮班制度,畅通游客投诉渠道,建立旅游纠纷紧急处理机制,发现问题第一时间解决问题。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优化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要以“绣花”功夫扎实做好景区配套和旅游保障工作,不断提升沿海一线景区化管理服务水平。


市南区领导曹镇、孙健、方建辉、李宏建参加。


不得诱导游客加价消费

青岛市海上旅游新规2月1日起实施


1月31日,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就2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办法》的公布实施,为依法科学管理海上旅游客运、改善海上旅游客运环境提供了法制保障,对助力建设宜居宜业宜游高品质湾区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主要规范使用客运船舶(客船和小艇)从事游览观光等经营活动。其他海上旅游项目将另行制定管理规定予以规范。市和沿海区(市)建立海上旅游客运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或者联合执法,研究解决海上旅游客运中的重大问题。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海上旅游客运行业以及相关码头(停靠站点)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相关部门接到海上旅游客运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快速组织处理,维护城市文明形象。


《办法》明确从事海上旅游客运经营企业的条件。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与码头(停靠站点)经营者签订停靠协议,并落实船舶靠泊、游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经营者应当在船舶显著位置标明营运性标识,严格按照核定的船舶、航线、码头(停靠站点)从事游客运输,在船舶营运过程中不得擅自取消、变更航线和码头(停靠站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海上旅游客运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机制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海上旅游客运诚信档案,记录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对违法失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法加强监管。明确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欺诈方式揽客,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游客加价消费,特别规定了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反前述禁止性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通过严格执法规范海上旅游客运市场。

发表于 2024-2-1 10: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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