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9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邹川宁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邹川宁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2年初,被告人邹川宁利用担任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业务承揽、土地使用权获取、案件审判和执行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10万余元。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邹川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邹川宁系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及孳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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