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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共享单车新规征意见:未满12周岁不得承租

本帖最后由 青岛城事 于 2017-11-17 10:0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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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共享单车投放实施总量控制并保持动态平衡,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在政府总量控制范围内投放车辆;企业应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承租人租用共享单车须满12岁并且要实名注册使用;企业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当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11月16日,市交通运输委发布《青岛市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便更好地促进青岛市共享单车的规范发展,引导市民绿色出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根据总体发展思路,青岛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模实施总量调控,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并保持动态平衡。结合青岛市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道路通行条件、交通安全状况等因素,青岛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探索研究建立规模调控机制,市区车辆投放实施总量控制并保持动态平衡,研究建立监管信息平台,开展大数据分析,为科学监管提供依据。企业应在政府总量控制范围内投放车辆,并每月定期向以上部门如实提报企业本地投放车辆数量、注册承租人数量、维保人员数量等信息。

  对于共享单车企业,《指导意见》明确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青岛市工商登记注册,主动接受工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监督管理。应自有或租用固定场地,以满足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等需求,保障企业规范性运营管理。应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及事故民事赔偿机制。应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企业应积极协助办理。应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和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各类投诉。应建立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线上线下管理机构、服务人员和维保团队。

  对于承租人的责任,《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承租人,须年满12周岁并实名注册和使用。骑行前应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并确保骑行安全。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应遵守道路交通和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做到安全骑行、规范停放、文明用车。对骑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认定承担相应责任。

  ■车辆管理

  承租人多次违约可限制使用

  根据《指导意见》,在车辆骑行停放监管方面,企业应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车辆轨迹、使用频率、电子围栏等信息,根据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求,按照一定人车比配备运营维护专业人员,切实做好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对多次经核实确认的违规违约承租人,企业要将其列入系统信息并限制使用。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企业,要公开通报并限制其投放。鼓励企业推进电子围栏等智能停车设施建设。

  企业所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满足安全骑行要求,明确提示安全使用信息。在投放前需取得车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保障车辆技术状态良好,并主动接受工商和质监等部门监管。企业应建立车辆管理维保制度,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定期检测车辆,及时退出并回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车辆。企业在青岛市投放的车辆应充分利用卫星实时定位技术加强车辆管理,鼓励使用国产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意见征求方式

  据悉,11月16日~22日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qdjtzyc@163.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标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意见建议”。

  (二)纸质信函。将纸质信函邮寄至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39号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综合运输管理处(邮编266061),请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意见建议”。

  运营资格

  终止运营应提前30日进行公告

  记者获悉,《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通过商业租赁形式提供服务,属于市场经营行为。

  企业应在青岛市开展租赁服务前3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供企业组织架构及运营模式、承租人押金管理、承租人信息管理、车辆维保管理、停放秩序管理、骑行安全管理、承租人及市民投诉管理等相关制度文本;企业在青岛市银行机构开立资金专用账户情况,与银行机构签订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与银行机构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等等材料,及时将相关数据接入青岛市监管平台。

  企业应在青岛市开展租赁服务前30日内通过青岛市主要新闻媒体就以下事项作出承诺:承租人押金管理模式及安全保障措施、承租人信息采集及安全管理方法、车辆投放调控及停放管理措施、车辆质量技术性能及维保制度、事故民事赔偿机制及处理流程、承租人及市民投诉管理制度等。企业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依法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并承担相应社会责任。

  已在青岛市提供租赁服务的企业,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上述材料。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将相关数据接入青岛市监管平台。

  企业需兼并、重组或终止运营服务时,应制定方案对押金退还和车辆回收等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确,并提前30日进行社会公告。对不履行主体责任的企业,工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收回部分投放车辆,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退出运营,并纳入企业征信管理系统,探索建立企业黑名单制。

  另外,共享单车将实施综合治理,健全联动机制。《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各区、市政府(管委)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具体管理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日常管理。在具备条件区域建设自行车道、停放区等配套设施并落实相关经费;对不适宜停放、骑行的区域和路段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禁行管理。研究建立本辖区内车辆投放调控机制并实施动态监测,定期上报各自辖区内停放区和自行车道设置情况及车辆停放容量。组织开展企业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风险防控

  鼓励共享单车企业免押金

  《指导意见》中对风险防控管控格外重视,特别是用户资金安全监管方面。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当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在青岛市选择单一银行机构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并与银行机构签订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主动接受交通运输和金融部门监管。企业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应与银行机构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向承租人收取的预付金,仅用于支付租赁互联网自行车所产生的租金。企业应当建立并告知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企业应每月定期向交通运输和金融部门提报由商业银行机构出具的押金、预付金存量及支取明细。

  企业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对承租人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主动接受通信管理和网络等部门监管。企业应健全完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等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承租人信息。企业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租赁服务所必需的范围。鼓励企业将运行平台服务器设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旦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企业应及时向通信管理、网络等部门报告。


发表于 2017-11-17 10:0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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