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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湿地划生态保护红线 捡鸟蛋放生都会受罚

  10月25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审议《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为本市湿地划出生态保护红线。该条例草案在国家没有专门法律的前提下,借鉴多地湿地保护立法情况制定,创新性建立湿地管护区制度,并对非法破坏湿地行为给出明确的处罚标准。

  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明确适用范围、湿地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管理体制。该条例草案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是湿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前提和规范,通过规划实现总量管控,确定湿地生态红线,并依法实施规划保护和依法利用。规定,湿地保护规划是湿地管理、保护、修复、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市林业局局长隋振华介绍,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借鉴森林管护区制度,该条例草案规定在本市实行湿地管护区制度,这也是本市本次立法的重点创新内容。条例草案规定,凡列入规划的湿地,应当建立湿地管护区,实施重点管护。对列入湿地管护区的,要编制湿地管护区名录,明确湿地管护区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管理责任部门、保护范围和界限以及管护区应当设立保护标志等,从而明确湿地管护区范围和管理主体。

  为做好湿地保护的修复工作,该条例草案从修复的目的、采取的措施、修复的技术确认、方案的报备以及行政机关组织职责作了相应的规定。

  该条例草案对违反有关湿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进行了明确,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按照该条例草案的规定,违规临时使用湿地期限届满后未按照湿地临时使用方案恢复湿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造成湿地资源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湿地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围垦、填埋湿地或者擅自占用湿地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擅自挖砂(石)取土、开矿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水源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林木的,处砍伐木材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烧荒、放牧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向湿地及周边区域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引进外来物种、放生动物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表于 2017-10-26 08: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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