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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青岛居民燃气设施每年一次免费检查 9月起施行 [打印本页]
作者: 青岛城事 时间: 2019-5-24 11:02
标题: 青岛居民燃气设施每年一次免费检查 9月起施行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单位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23日,经过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此条例,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设施专项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经营者应当依照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燃气价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规范等向燃气用户明示并向社会公开。管道燃气价格、管道燃气经营者提供的燃气经营相关服务价格,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价格、服务价格,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调整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价格,应当组织旁听。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支付燃气费;逾期三十日未支付,经燃气经营者书面催交且催缴期限内仍未支付的,燃气经营者可以暂停供气。燃气用户支付所欠费用后,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非居民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频次,免费进行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记录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二年,并将检查结果告知用户。
根据《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十种行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设施,盗用燃气;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从事危及户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的;加热、摔、砸气瓶或者倒卧使用气瓶;擅自处置气瓶残液;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转供燃气或者擅自改变管道燃气用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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