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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青岛永和豆浆被诉商标侵权 索赔总额100万元 [打印本页]

作者: 青岛皮皮虾    时间: 2018-12-3 11:01
标题: 青岛永和豆浆被诉商标侵权 索赔总额100万元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弘奇永和公司)是永和豆浆国际连锁事业发展的中国区餐饮总部,以永和豆浆、米浆为主打产品,从单纯的商品经营发展到提供配套服务的餐饮连锁经营,目前全国连锁门店已超过500多家。

     然而,在青岛也有一家经营了18年之久的“永和豆浆”品牌,为此两家永和豆浆引发了商标侵权官司。

上海弘奇永和公司“永和豆浆”

     2017年,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将青岛“永和豆浆”的7家门店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未经许可擅自在7家门店招牌中使用“永和豆浆”侵害其商标权,索赔总额达100万元。近日一审结果出炉,到底如何?跟随高沃小知看一下:

遭遇侵权诉讼

     上海弘奇永和公司诉称,青岛“永和豆浆”未经其合法授权许可,擅自在7家字号、店招、门头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并在美团外卖网站经营名为“永和豆浆(麦岛店)”的网店。该行为使消费者误认为青岛“永和豆浆”提供的餐饮服务与其公司具有特定的关系,使消费者混淆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构成了对其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青岛“永和豆浆”辩称,上海弘奇永和公司依法享有商标权的商标是“稻草人”图形、“YON HO”字母和“永和豆浆”文字三部分搭配而形成的组合商标,而非“永和豆浆”四个字。“永和豆浆”中的“永和”为地名,“豆浆”为商品通用名称,“永和豆浆”系自然自发形成,并非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创造,类似的称呼还有“兰州拉面”“沧口锅贴”等。

青岛“永和豆浆”

     经营者赵某自1998年起在西宁设立西宁永和豆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时就开始使用“永和豆浆”字号。1999年11月,在青岛市南区家乐福名达购物中心内开设了青岛第一家永和豆浆店。远远早于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商标的核准时间,甚至早于该公司的成立时间(2011年6月)。2000年11月,赵某在青岛注册成立青岛市四方区永和豆浆快餐店,门头也使用“永和豆浆”字样,而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包含有“永和豆浆”及稻草人图形的商标是在2004年才开始申请注册,注册成立是在2012年。

     青岛“永和豆浆”表示,赵某在青岛经营的品牌已经使“永和豆浆”企业名称和字号在当地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其在使用“永和豆浆”字样的同时,还标识了自己的注册商标“台食工坊”、“双莲鲁肉饭”等文字及上述文字的篆体图片,足以与上海弘奇永和公司的注册商标进行区分,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本案中,永和食品第4033258、9862735、5344572号商标均为“稻草人”图形与“永和豆浆”文字相结合的组合商标。“永和豆浆”文字不能单独作为判断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要素,而是应将该案商标中文字和图形与被控侵权标识进行整体比对。

    其次,“永和”为地名,且含有“永和”文字的注册商标众多,并非上海弘奇永和公司专属,而“豆浆”又是通用名称,因此,上海弘奇永和公司享有商标的显著部分应认定是“稻草人”图形,该案商标中“永和豆浆”文字在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时显著性较弱。因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进行观察和判断,两者在整体上以及商标主要部分并不构成近似,不会对其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此外,法院支持了青岛“永和豆浆”使用在先的辨词,上海弘奇永和公司无权禁止青岛“永和豆浆”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永和豆浆”标识。

     最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根据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青岛“永和豆浆”不构成侵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上海弘奇永和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上海弘奇永和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结果如何发展,高沃将继续关注。对于此事您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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