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载次数: 57)
律师:银行应以“交易继续”为原则 理应提醒“失信”客户
记者通过网上查阅了解到,中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于2013年3月15日开始实施,该《条例》对征信的概念、征信主体的准入、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和异议更正权以及“不良记录保留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没有要求金融机构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而不是在不良信用已经形成纳入征信系统的同时再向客户告知。
随后,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山东华鲁律师事务所的隋思玉律师。隋律师表示,国家立法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其初衷是敦促居民积极守法,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规范自己的社会行为。但实际操作中也不排除个别居民因为偶遇重大事件而出现非故意性地“失信行为”。对此,隋律师认为国家可以出台补充规定,要求相关征信机构对出现失信的居民及时进行提醒,若提醒多次仍然置若罔闻,再计入征信系统。
另外,隋律师还表示,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本着“交易继续”的原则进行服务,以正常交易成功为核心,而不是以违约为目的。否则,客户有理由怀疑银行存有其他恶意或不良目的。
除了房贷,可能大部分人都手持1张或多张信用卡。而2013年,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明确会员单位应提供“容差容时”服务。也就是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和允许出现一定额度的还款差服务。然而,记者了解到,虽然绝大部分银行都会提供3天的容时以及10元人民币的容差,但工商银行并没“容时容差”政策。
同样,房贷没有“容时容差”的政策也屡遭诟病。记者在网络上看到,很多人吐槽自己的房贷即便超了半日也算逾期,导致个人征信的污点。而有业内人士指出,这也是金融机构“店大欺客”的另一种表现,因为房贷有房屋作实质抵押物,而信用卡相对来说没有抵押,所以银行等金融机构才实施多项提醒和“容时容差”政策。
然而,虽然有各种提示和政策,但还是提醒大家尽量按时全额还款,不要“冒险玩火”,因为一旦产生逾期,不但可能需要缴纳利息和滞纳金,不良的信用记录会对今后申请信用卡和贷款产生不良影响。(鲁网青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