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秩序,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合理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市交通运输局起草制定了《关于查处非法营运时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通过市交通运输局官网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以下内容: 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私人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合乘各方自行约定并承担。 合乘各方包括合乘出行提供者(即驾驶员)、合乘者(即乘客),依托互联网技术整合供需信息的,还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即合乘平台)。 合乘出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基于自身出行需求,提前发布信息寻找同路的乘客,不得基于乘客的出行需求提供出行服务。 (二)合乘出行提供者应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出行计划及线路应当包含具体时间和地点。 (三)同一合乘计划及线路的合乘出行需求,每次合乘不超过两批次乘客。不得同时使用不同平台实现多批乘客合乘。 (四)合乘出行实行次数限制。分摊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得超过四次;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 (五)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禁止以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六)合乘各方之间发生订单发布、费用分摊、服务提供等方面纠纷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合乘出行应由乘客分摊的成本仅限能耗成本及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等直接费用,不含起租费、低速等候费、空驶费、夜间收费、预约服务费、大件行李费等非直接成本费用。驾驶员收取的每公里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本市普通型巡游出租汽车车公里租价的50%。 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意见,对非法营运行为或合乘出行行为进行认定,对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具体参与方式如下: 电子邮件: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发送邮件至电子邮箱(qdwycdw@163.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关于查处非法营运时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的意见建议”。 本次意见建议采集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4日24:00,以邮件发出时间为准。(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周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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